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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要害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依法对一切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公司一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内部员工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经营实体(包括业内竞争对手以及其他非业务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公布与披露。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包括项目开发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及设计、报件及审批程序、客户名单、营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具体为:
(1)公司关于开发项目所进行的市场调查、可行性报告、合同书等所有日常工作所涉及的通用技术文件与信息;
(2)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书的有关内容;
(3)公司对外招投标的标书的全部内容;
(4)公司的开发项目销售价格体系及销控情况;
(5)公司省内外各类型客户资源信息;
(6)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具体涉及的财务数据、经营方针、经营策略信息等;
(7)公司项目纸质及电子版技术图纸、变更洽商、新技术、新工艺。
(8)其他涉及到公司企业利益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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