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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保密制度
为保守金融秘密,维护金融稳定、农村信用社及客户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金融保密有关规定,制定农村信用社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金融工作保密制度
第一条、一切金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工作法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
第二条、涉及国家金融计划、联行密押、金库位置及其保障措施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
第三条、金、银、现钞库存数及调运计划、实施方案、行动路线不得泄露;
第四条、未正式公布的存、贷款利率调整,不得泄露;
第五条、未正式公布的人民币兑换外汇的比价,不得泄露;
第六条、联行密押收发、拆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非直接工作人员不得打听密押有关事项;
第七条、项目电报要由专人负责填报管理,非直接工作人员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的,要信用社领导批准;
第八条、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传真机上储存、传递金融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第九条、信用社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储蓄户的存款金额等存款信息,如需查询时,必须经过授权部门批准;
第十条、凡泄露、窃取和出卖国家金融秘密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人必要的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保密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类三密文件(绝密、机密、秘密,统称“三密”件)。
第十二条、信用社业务类:
1、发展规划、发展策略、竞争策略等涉秘资料。
2、客户信息(包括存款客户信息,贷款客户、咨询客户、其他客户商业秘密)。
3、密押、印鉴、密码(包括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口令,操作员密码等)。
4、未发表的信用社业务资料,如:信贷档案、业务凭证等。
5、注明“三密”的文件,未到公开期限的密件,重要会议纪要、记录,重要会议记录本。
6、电脑重要资料(系统信息开发资料、未公开的各类产品信息、保密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竞争性的业务新品种及相关的业务信息、数据信息、应用系统源码等)、软件安装密码、计算机程序和保密技术资料。
7、我社股票分红派息方案。(未公告前)。
8、人事档案材料,未公开的人事安排,招聘资料,员工薪酬,奖励机制、奖励标准,考核情况。
9、未结案的稽核报告、调查材料及谈话录音,群众来信、举报、揭发、控告材料,违纪案件。
10、涉及犯罪嫌疑人洗钱等犯罪方面的信息不得向外透露。
第三章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第十三条、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第十九条、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第二十二条、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四章、员工保密守则
第二十三条、不该说的机密不说。
第二十四条、不该问的机密不问。
第二十五条、不该看的机密不看。
第二十六条、不该摘录的机密不摘录。如有记录,应注意销毁。
第二十七条、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机密。
第二十八条、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机密。
第二十九条、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第三十一条、不携带机密材料回家或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五章、档案保密守则
第三十二条、凡因工作需要,在查阅、利用档案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领导批准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材料,不得将档案材料的涉密内容外泄;
第三十三条、未经领导同意或档案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档案室,不得在档案室会客、闲谈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凡属机密的档案和外单位利用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查阅人员不得将档案内容随意向他人泄露;
第三十五条、档案室门窗必须勤于检查,发现不安全,不保密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确保档案材料安全;
第三十六条、对归档的文件资料和经鉴定不再保存的档案,不得随意出售和乱丢乱放,秘密以上的文件、资料要逐件、逐份登记,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专人、专车(三人)以上送往指定的造纸厂监销;
第三十七条、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部门,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挽回损失,并按《档案法》、《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密制度
为加强对县联社保密工作的管理,根据《保密法》和区联社关于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第一条 县联社保密范围为各级机密文件、电报、资料、档案和保密室。
第二条 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
第三条 “绝密”类,指县联社需保密的事项中最重要的部分,县联社属于这一类的文件主要有:
(一)尚未公布的联社会计决算;
(二)联社密押及其使用规定;
(三)尚未公布的有关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计划和措施;
(四)上级主管部门发来的绝密文件、电报、资料,以及要求绝密的一切事项。
第四条 “机密”类,指县联社需要保密的事项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县联社属于这一类的文件有:
(一)尚未公布的统计数字、全社信贷计划等;
(二)人事档案材料;
(三)联社主任办公会议记录;
(四)区联社发来的机密文件、电报、资料,以及要求机密的一切事项。
第五条 “秘密”类,指县联社需要保密的事项中一般部分,县联社属于这一类的主要有:
(一)群众检举,揭发材料;
(二)区联社发来的秘密文件、电报、资料,以及要求秘密的一切事项。
有关单位发来的各种密级文件,可根据上述划分原则,确定其密级。
第二章 保密工作具体规定
第六条 经办机要保密文电、资料必须指定专人,并要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收发机要保密文电、资料必须严格履行联社清点、签收、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清退或销毁。印发保密文件、资料,要事先确定发送单位并编号,严格印发份数,不得随意加印。拍发电报,要明电明去、密电密去,严防泄露密码。
第八条 需要办理的机要保密文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必须抓紧办理,机要保密文电不得长期存放在个人手中。
第九条
机要保密文电、资料,只准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人员阅读使用;阅读或使用人员不得私自带出办公室,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不得私自复印,不得私自口头传播。
第十条 保密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如果确需外借时,须经有关联社领导批准,并要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一条 保密事项,不得在公用电话交谈,不得用明码电报拍发,不得在普通邮局寄送,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
第十二条
向外寄送或交换文件、资料,一般的要经部、室领导批准,重要的要经主管联社领导批准;按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先报,批准后再发出。
第十三条 对外发表、介绍重要经济和金融情况,凡涉及保密事项,必须事先经联社长批准。
第十四条 机要人员要遵照保密、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完成好任务。
第十五条 翻印文件必须经过批准。
(一)联社文件的翻印,绝密、机密的由主管联社领导批准,秘密的经联社理事长批准。
(二)密码电报不准原样翻印。
第三章 保密制度的贯彻执联社
第十六条
为加强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领导小组在联社理事长领导下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进联社保密教育,检查监督各部(室)执联社保密制度情况,研究处理重大失密事件。各部(室)都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全县信用社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事项;
(五)不在私人笔记本记录机密事项;
(六)不在公共场合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七)非工作需要不把机密文件带出办公室;
(八)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办理机密事项。
(九)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八条 凡发生下列失密事件,应按性质、原因及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纪律或刑事处分。
(一)明知属于机密事项,擅自向规定范围以外人员有意泄露者;
(二)泄露机密或遗失密件隐瞒不报者;
(三)遗失有关人行、银监及区联社机密电报、密码、文件、函件、统计数字、图表者;
(四)编辑图书、报刊或内部刊物泄露机密者;
(五)传达会议内容,超越范围泄露机密者;
(六)谈话、通信中泄露机密者;
(七)其他一切泄露、遗失机密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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