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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保密制度
1 劳动合同
全体员工必须按《劳动法》及台州市相应的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据以下条款进行签署:
1.1 公司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签署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各级劳动法律的规定。
1.2 劳动合同签署后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1.3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具备以下条款:
1.3.1 劳动合同的期限;
1.3.2 工作内容;
1.3.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3.4 劳动报酬;
1.3.5 劳动纪律;
1.3.6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1.3.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4 签署劳动合同前,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5 劳动合同没有变更,公司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工作岗位,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1.5.1 双方协商同意的;
1.5.2 发生事故或故障,需要抢修或人员的临时调动;
1.5.3 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1.5.4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1.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6.1 双方协商同意的;
1.6.2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劳动法规已经变更的;
1.6.3 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1.7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1.8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
1.9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9.2 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1.9.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9.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10.1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1.10.2 劳动者患病或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1.10.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0.4 不能积极主动工作,采取偷懒、投机、欺骗等手段抵制工作的;
1.10.5 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1.1 在试用期内;
1.11.2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生产条件达不到劳动者安全卫生要求,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1.11.3 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1.11.4 公司不按劳动合同或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1.11.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2 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13 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14 被辞退的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工作、工作秩序的,送公安部门处理。
2 保密制度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签定《保密协议》。
2.1 保密范围
2.1.1 经营信息
*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 供销情报及客户档案
*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1.2 技术信息
* 各类技术资料
* 职员在工作期间完成的技术成果及著出的论文、著作、书籍或在工作期间总结、觉察到信息均属公司
2.1.3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2.2 公司秘级的确定
2.2.1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及技术信息资料为绝密级
2.2.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客户资料、经营状况、管理制度等为机密级
2.2.3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2.3 保密措施
2.3.1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经理办专人执行
2.3.2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上保密措施:
* 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2.3.3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产品的研制、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2.3.4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行政副总批准
2.3.5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2.3.6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
2.4 责任与处罚
2.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500元
*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
*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4.2 出现下情况之一的,给予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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