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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保密制度
一、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金融办的保密工作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二、金融办所有工作人员均有责任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涉及金融工作秘密的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图纸、音像制品等)做好保密工作。金融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宣传工作,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保证金融工作的机密安全。
三、坚持执行机要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的原则,文件收发由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管理,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四、金融办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秘密文件材料的管理,不宜公开的文件材料不得外放,也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打印核对的样稿,打印的废纸应该及时销毁。
五、为保证机要文件能及时阅办,提高工作效率,送有关领导(部门)阅办的文件,应抓紧时间阅办,离开办公室应将机要文件退还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以防止文件泄密,丢失。
六、机要文件不得带出办公室阅读,不得随意从文件夹中取出文件留用,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到社会上营业性场所打印或复印。
七、凡金融办所收发的各类涉密文件不准翻印,不准扩大阅读范围,不准私自抄写,如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要经金融办主任批准,复印的文件要严格控制份数。并办理登记手续,复印件要和原文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八、金融办的非涉密计算机不能存储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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