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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一、任何人不得中断监控,不得修改系统的运行程序。
二、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监控人员不得对外提供、传播录像信息。
三、执法部门公务查阅监控录象资料需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报告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并填写相关记录,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四、录像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备查。对重要的、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的录像信息,刻录光盘保存。不得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五、不得利用监控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织金县第四小学
二〇一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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