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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 公司下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遵循既确保秘密又便于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范围及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策略。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及重要文函等。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成本核算、资金运作方式、筹措办法等。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及工资性、劳务性收入等资料。
(七)公司的技术秘密:
1、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图纸、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
2、生产规模、设施设备、质量标准、产量、库存、包装等;
3、科研文件、资料、信息、样品、操作规程、实验记录、检验报告、实验原料和仪器、相关的技术文档等;
(八)公司内部不宜公开宣称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一切资料等;
(九)公司科研和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渠道,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客户、关系网、进货渠道及其他商业秘密等;
(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要求的其他保密内容;
第七条 根据保密范围和保密程度,公司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等为绝密级(保密期限一般在四十年内,特殊情况可延长或缩短保密期);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产品研发、工艺、包装等资料为机密级(保密期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年,特殊情况除外);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保密期一般不超过十年,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另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机构
第十条 建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密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公司的保密工作(制定贯彻保密制度的各项措施、密级的审定、奖惩办法的执行、检查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保密责任人,负责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贯彻落实保密制度。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对象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或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分别与各方面的人员就需要保密的项目和内容签订不同的保密协议或合同。
(一)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公司保密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二)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禁止”规定,要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高级员工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不得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不得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不得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在离职后,不得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7、如有证据表明侵犯本公司技术及其他商业机密,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措施
(一)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相关部门负责保密,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手段;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二)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手段。
(三)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四)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五)如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各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部门负责人应立即上报相关领导,根据领导指示作出应急处理(如情况紧急,在汇报的同时可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十四条 在保密工作中,凡以个人行为挽回或避免了失密,为公司挽回了损失的员工,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与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奖励,按挽回损失的20%核发奖金,特别突出的可晋升工资一级。
第十五条 凡因个人过失造成失密的,按失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开除处理。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的40%~80%处以罚款(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员工保密守则
保守公司秘密是每一个员工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则:
不该说的公司秘密,绝对不说;
不该问的公司秘密,绝对不问;
不该看的公司秘密,绝对不看;
不该记录的公司秘密,绝对不记录;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公司秘密;
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公司秘密;
不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公司秘密;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公司秘密文件、资料、音像等;
不用非保密通讯方式传达公司秘密信息;
不携带公司秘密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以加密方式在电脑以及各种电子移动存储器间传送、转移保密资料,密匙长度不得小于十位;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管理部;
第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修改,以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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