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信访保密制度
1、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检查、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3、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4、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5、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须经本委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6、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7、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从化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一、群众来信由专人负责收拆,不得丢失和泄露。
二、接待群众来访应在不暴露来访者条件下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两批来访不得在同一室接待。
三、处理信访严格按信访处理程序进行,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
四、信访材料、信访登记簿和微机中信访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查看。不得在外随意谈论信访情况。
五、信访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复印。
六、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和单位。
七、向信访举报人复信不得使用标明纪检监察部门的信封。
八、作废的文件资料、信访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要按规定销毁。
九、查阅信访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不得让他人随意复印或抄录有关内容。
2011年扬中工商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为了加强信访保密工作,确保检举、控告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及信函回复举报人等工作,应按照保密的要求建立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信件、资料及台帐要妥善保管,无关人员不得翻阅。
四、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在公共场所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检举、控告的有关问题。
五、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材料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六、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出示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七、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八、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十、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十一、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达县国税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从事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严格遵守保密法规。
2.在工作中不得泄露知悉的检举或控告材料内容。
3.未经批准,不得披露检举、控告各类集体或个人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材料内容。
4.不得泄露尚未公布或正在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涉密事项。
5.不得泄露正在查办的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具体案情。
6.不得泄露检举、揭发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害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事项。
7.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和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材料存放在无保密措施的设施内。
8.不得泄露上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直接交办的正在查处的案件详情及有关涉密事项。
9.不得泄露尚未公布或已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具体案情。
10.对泄露纪检、监察、信访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事项造成或可能造成工作被动且具体有明显危害后果的要及时查清事实,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淮阴区航道站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一、对信访举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扩散信访举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举报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三、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过领导批准,并隐去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进行。
五、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六、对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 ,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和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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