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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信访资料保密制度
一、群众来信由专人负责收拆,不得丢失和泄露。
二、接待群众来访应在不暴露来访者条件下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两批来访不得在同一室接待。
三、处理信访严格按信访处理程序进行,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
四、信访材料、信访登记簿和微机中信访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查看。不得在外随意谈论信访情况。
五、信访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复印。
六、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和单位。
七、向信访举报人复信不得使用标明纪检监察部门的信封。
八、作废的文件资料、信访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要按规定销毁。
九、查阅信访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不得让他人随意复印或抄录有关内容。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保密制度
1、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检查、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3、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4、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5、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须经本委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6、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7、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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