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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案保密制度
一、为严肃办案保密纪律,规范办案人员的保密行为,保证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处理信访和案件初查、调查、审理、管理、研究的人员,执法监察、纠风、廉洁自律等各项执纪执法工作人员,以及经批准介入案件的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三、办案人员不得打听、了解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四、办案人员不得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与案件有关的消息。
五、办案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证据材料及领导批示的内容。
六、办案人员不得私自向他人透露举报人、证人的情况以及举报材料、证据材料的内容、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调查组成员的态度、领导的意见和研究案件情况的会议内容。
七、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对掌握的案情、处理意见、统计数字及有关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泄露。
八、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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