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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保密制度
为加强我局计算机信息安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局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局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实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三条 上网信息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各单位的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信息的搜集和整理,然后提供给局办公室审核,再送单位领导审批,最后提交局信息管理人员在科技信息工作网上发布。
第四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科室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条 本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本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七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 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 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 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 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 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 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 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 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 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的职责:
(一) 指导、监督单位内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 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 向保密委员会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 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五) 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本制度从2015年1月起执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部机关办公室的计算机为实现信息交流,实现同局域网络和系统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的系统。
第三条 凡组织部机关在计算机网络上(包括局域网和互联网)进行信息查阅和传输的计算机用户,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组织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县保密局指导和协调组织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七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工作信息,必须经过部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八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在上网发布前应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九条 组织部计算机用户进入网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应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条 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定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组织部计算机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组织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举报或通过检查发现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存在泄密事件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督促有关科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监督相关人员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三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十五条 存储过秘密文件的计算机在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六条 县保密局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负责对组织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如违反本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失泄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鼓楼区委办公室计算机及其网络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小组,指定计算机信息保密安全员负责本办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抓好有关规章制度建设,切实落实领导负责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信息定密审批制度,涉密信息载体和机房管理制度等,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凡被确认为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网络,应加贴“涉密标识”或标明“涉密标记”,严格按保密工作要求管理;凡与政务内网联接的计算机和处理单位内部工作事务的计算机也应按涉密计算机加强管理,严防国家秘密(含内部工作秘密)信息泄漏。
四、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或内部工作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绝不能上国际互联网,如确需上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经国家保密部门批准认定的物理隔离卡;做到内外网分开使用,有上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不能处理国家秘密或内部工作秘密信息。
五、认真落实“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单位领导审批制度”的规定,凡向政务外网、互联网提供或发布信息,其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且应事先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六、加强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对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照密级的要求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采取密码加密办法保护;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漏;涉密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七、严禁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与互联网连接;严禁将存有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在互联网(政务外网)上使用;严禁上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和内部文件资料;严禁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上使用,严禁将原涉密计算机变更用途作为可上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使用,确保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严格分开使用。
八、加强对涉密计算机的安全管理。涉密计算机管理应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认真做好计算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杀毒、及时故障排除,出现问题及时报告和保存单机资料、备份文件以及整理硬盘等项工作,确保机器正常使用;对重要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入内;对涉密计算机信息要进行定期的保密技术检查,及时消除各种泄密隐患,确保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
九、认真做好计算机及其网络情况统计上报工作。每年元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计算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区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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