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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武装部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段武装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武装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段武装部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六条在段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武装部负责。
第七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路局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我段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我段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路局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我段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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