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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失密审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失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失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失密审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失密审查机制.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顺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失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失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行政机关开展失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失密范围和定密规定.;
二)虽未标识.;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失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发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失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失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失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逾越失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失密规定料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发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失密事项;进行失密审查时.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失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局部涉密内容的.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局部不予公开、其余局部公开的方法处置。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失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县失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全县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失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失密审查制度或执行失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失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信访局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一、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切实按照《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二、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文件资料的收发及传阅、归档和保密工作;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查阅档案资料,如确需查阅密级档案资料,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三、保密档案资料包括涉密文件、内部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信访资料等;经批准销毁的涉密档案,必须登记造册,到指定地点销毁,并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
四、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科室(中心)内部日常信访保密工作,督促指导基层信访工作人员做好信访保密工作;
五、妥善保管重要信访资料,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不应该透露的信访内容;
六、办公计算机使用管理由各科室(中心)负责人负全责,具体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定期进行杀毒与维护;办公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等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七、不得私自将办公计算机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连接;严禁将带有涉密信息、内部资料的存储设备带出办公场所用个人计算机进行处理,严禁通过互联网等设备传播涉密信息;
八、维护信访综合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区长公开电话信息系统设施设备安全,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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