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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保密制度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及办公室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记录的不记录。不得以工作之便有意或无意泄密。
二、涉密文件、资料、讲话稿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借、还及传递的各个环节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三、涉密文件的行文底稿要连同文件同时归档,废稿页应随时销毁,不得乱放或移作他用。
四、涉密文件未经请示、批准,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扩大阅读范围。
五、不允许在上网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六、对具有保密性质的记录本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完毕后,须按有关规定销毁。
七、涉密文件、资料、讲话稿一律不准擅自对外公开发表;确需发表的,要进行保密审查或保密技术处理。
八、严禁其他单位的人员浏览我局微机的内容,造成泄密的,由科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九、不得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严禁私自销毁或将其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或个人。
十、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十一、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十二、在干部任免、干部年报统计、人事考试等业务中涉及密级材料的科室,应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定密,在解密之前要做好保密工作。
绥阳县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我局的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央、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保密工作是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保密行为,改进保密手段,努力实现保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现代化。
三、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四、保密范围:指保密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凡属保密范围的事项,必须严守其秘密。
五、列入保密范围的事项:收发、处理、阅办、传递的具有保密内容的文电、信息、函件、书刊、资料、表册、图纸、照片、磁介质、光盘、录音(像)带、记录本、会议记录等;尚未公开需要保密的领导同志的谈话、讲话、批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会议及会议内容;组织、人事档案和尚未公开的文书档案;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市、县区领导需要保密的各项活动;密码、密码机、秘密代号和有关的文电、图纸、资料等;印章、印信、证件;涉外活动方面的秘密;来信来访及有关案件方面的秘密;单位的业务工作秘密;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六、依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147号),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绝密级范围
(1)公开或泄露后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安定的国土资源数据;
(2)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严重外交纠纷、边界争端的矿产资源调查和为国防建设和军事目的服务的探测工作情况。
(二)机密级范围
(1)公开或泄露后会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土地资料;
(2)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边界争议或不利于边界问题解决的地质调查工作情况。
(三)秘密级范围
公开或泄露后会削弱军事防御能力的区域性国土资源测绘资料。
七、其它工作中,党和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密级依其对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的大小确定。
八、“绝密”是党和国家秘密的核心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列入按“绝密”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绝密”级文件、领导同志讲话及信息、资料等;党和国家及省、市、县区涉及国际性斗争和国内对敌斗争的方针、策略性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政治、经济、军事及社会稳定方面重要情况;市、县区召开的涉及绝密内容的会议及会议文件、资料、记录、录音、录像等;涉及全国或省、市、县区重大敏感事项的重要信息、情报、资料等;市、县区关于重大事项的重要决定、决议、指示、通知、通报、批示、报告和批复等,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计划、安排,领导同志的重要谈话内容以及在我县期间的有关活动情况等;密码设备及具有绝密内容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等;涉及绝密级事项的计算机存储信息及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九、“机密”是党和国家秘密中比较重要的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危害和损失。列入按“机密”级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机密”级文电、领导同志讲话及信息、资料等;涉及全国及省、市、县区政治、经济、军事及社会稳定等方面比较重要的情况;市、县区召开的涉及机密内容的会议及会议文件、资料、录音、录像、记录等;反映国-家-安-全和全国、省、市、县区治安方面比较重要的情况;涉及重大问题的来信来访及其它内部重要的案件;市、县区比较重要的决定、决议、指示、通知、通报、批示、报告和批复和工作要点等,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非绝密内容的其它密码电报;机要交通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及安全保密措施等;载有秘密内容的保密本、值班室日记和秘密程度较高的资料、表册、图纸等;单位业务工作中秘密程度较高的事项。
十、“秘密”是党和国家秘密中一般性的部分,一旦泄露会给党和国家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和损失。列入按“秘密”级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省、市“秘密”级文电、领导同志讲话及信息、资料等;市、县区涉及一定秘密事项的决定、决议、指示、通知、通报、报告和工作要点等;市、县区尚在研究阶段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计划方案;尚未公开的秘密会议;未经公布的有一定秘密性的信息;属于内部掌握的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情况;组织、人事档案及尚未批准开放的历史档案;市、县区级领导同志的有关情况;检举揭发信和尚未公开的一般性案件;涉及一定秘密事项的资料、刊物、表册、图纸、笔记本、录音、录像、收发文登记及内部使用的电话薄等;单位的印鉴、印信;市、县区党委、政府驻地安装的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等;单位业务工作中具有一定秘密的事项。
十一、不能把握密级划分的,可按相关规定上报县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密级。
第三章 保密措施
十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切实做到:不该说的党和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党和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党和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党和国家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党和国家秘密信息及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普通传真递送和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信息及载体;发现窃取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即使予以制止并向保密部门报告。
十三、做好秘密文电的管理。凡有秘密内容的文电草稿、修改稿、清样、文件、电报、档案、资料、表册、图纸、照片、磁介质、光盘、录音和录像的拟制、打印复制、收发、传递、阅办、清退、归档、利用、移交、销毁等,必须严格管理。
十四、涉密股室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条件,重要涉密岗位应按规定安装铁门、铁窗等。秘密文电应存放在严密加锁的铁制文件橱中。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关窗锁门,钥匙随身携带,不得乱放。秘密文电与一般性文电资料要分别存放,绝密文电单独严格管理。
十五、严格秘密文电的利用和复制(印)制度。借阅、复印、汇编和扩大秘密文电的知悉范围,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制度。
十六、严格执行通信保密规定,不得在没有保密装置的通讯设备中传递秘密事项。
十七、发往外地的密件,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递送。密码电报、绝密件必须派双人专送。
十八、销毁秘密文电,要进行登记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地点由二人监销。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无保存价值含秘密内容的字纸废页等要随时销毁。严禁将秘密及内部文电、刊物、资料作废纸出售。
十九、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得携带机密文电,必须携带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措施严加保管,防止丢失和被窃。
二十、印鉴、印信要由可靠人员专管,存放印章的地方必须符合保密要求。使用印鉴、印信时应按规定审准。
二十一、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涉外保密规定和涉外纪律,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十二、召开秘密性会议,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密级较高的重要会议,与会人员不得携带移动电话,携带者须将电池取出。秘密性会议文件的印发、保管、记录、传达等,均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二十三、要经常对保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 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应用安全保密管理
二十四、本章管理制度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和政务信息的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
二十五、规划和建设计算机网络,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计算机保密管理的要求,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拖,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保密要求。计算机网络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采用经国家保密局推荐的合格专用没备,做到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二十六、计算机网络应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二十七、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二十八、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二十九、国家秘密信息和政务信息不得在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三十、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政务信息的计算机,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三十一、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应到县保密局进行技术处理。
三十二、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计算机的维修,统一上报,由县保密技术检查小组负责,以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三十三、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三十四、涉密计算机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三十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露的保密措施。
三十六、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确需“一机两用”的,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三十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主管领导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人员具体承办。
第五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三十八、本章制度所称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涉密信息的磁盘、磁带、光盘、硬盘、u盘等。
三十九、制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由局保密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号、标明密级后发放,记录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
四十、向外单位传递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邮政渠道传递。
四十一、各股室收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后,由股室领导根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密级及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股室知悉该涉密信息的人员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四十二、阅读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十三、阅读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及时到局保密工作办公室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局保密工作办公室随时掌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去向。
四十四、复制涉密信息,应当使用局保密工作办公室统一配发的磁盘和光盘等,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复制允许复制的机密级涉密信息,应当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批准;
(二)复制涉密信息,不得改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复制涉密信息,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四十五、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四十六、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分管局长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四十七、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在保密设备里。涉密人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清退。需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四十八、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由局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并记录维修对象、故障原因、排除方法、维修过程及有关情况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维修要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到局保密工作办公室指定点维修。
四十九、当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到了规定的使用期限或因严重故障不能恢复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提出报告书和处理意见,由分管局长批准后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五十、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在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五十一、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十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十三、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股室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股室负责人(主任)审查,重要政府信息报分管局长审查同意;
(二)局机关产生的正式公文等政府信息,由局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五十四、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在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拟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中如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七章 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管理
五十五、本章规定使用于所有使用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rd-generation,3g)集成了视频通话、宽带上网、大容量数据存储及处理等功能的移动终端。
五十六、禁止携带3g移动终端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五十七、禁止在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
五十八、禁止在涉密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五十九、禁止将3g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六十、涉密信息设备与3g移动通信基站及信号转发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第八章 相关责任
六十一、涉密人员或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给予相应处分,并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六十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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