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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保密制度

时间:2022-04-22 14:41:34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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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保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单位保密的领导工作。保密员负责保密的日常工作,局内各有关人员按制度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

国土资源局保密制度

二、严格档案保密制度

(一)对在工作中产生的档案载体,如纸张、照片、光盘、录像带、录音带、软盘等,严格按定密范围及规定进行定密并注明。

(二)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档案使用人员不得泄密。

三、严格机要文件保密制度。在机要文件的传递、传阅、打印、复印、销毁过程中,加强管理,防止泄密。

四、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上网信息需经本局领导审核批准,重大信息需经局保密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五、严格会议保密制度

(一)凡属局召开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与会人员范围,对会议议定的秘密事项,不得泄密。

(二)局领导和各科室人员参加上级及其他单位的会议,会议内容需保密的,不得泄密。

(三)凡属会议文件(包括本局形成的和参加上级部门及外单位组织的会议带回的)实行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与会人员要及时将会议文件交机要或档案室登记保管,不得单独留存。

六、打字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送印的需要保密的文稿及印出的文件、资料要妥善存放,成文后及时通知办文单位。文稿清样、废页、软盘要及时注销,严禁个人留存、抄录和外传。

七、严格公务活动保密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都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失密,不泄密。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巴州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制度2015-12-15 20:22 | #2楼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及办公室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记录的不记录。不得以工作之便有意或无意泄密。

二、涉密文件、资料、讲话稿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借、还及传递的各个环节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三、涉密文件的行文底稿要连同文件同时归档,废稿页应随时销毁,不得乱放或移作他用。

四、涉密文件未经请示、批准,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扩大阅读范围。

五、不允许在上网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六、对具有保密性质的记录本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完毕后,须按有关规定销毁。

七、涉密文件、资料、讲话稿一律不准擅自对外公开发表;确需发表的,要进行保密审查或保密技术处理。

八、严禁其他单位的人员浏览我局微机的内容,造成泄密的,由科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九、不得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严禁私自销毁或将其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或个人。

十、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十一、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十二、在干部任免、干部年报统计、人事考试等业务中涉及密级材料的科室,应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定密,在解密之前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师103团国土资源分局档案保密制度2015-12-15 8:17 | #3楼

为积极贯彻好《保密法》,努力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特制定保密制度。

1、档案库房是机要岗位,无关人员不得逗留和随意出入。

2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具有密级的档案材料查(借)阅必须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一般只能在档案室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抄录、拍照、描绘,任何人不得擅自借阅或带出。

3、销毁档案文件,必须按销毁制度办理,销毁时要严格检查和监督,防止失密、泄密。

4、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守机密、慎之以慎”的原则,对需要保密的事项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外传、不泄密。

5、对各类档案要定期检查,如发现遗失要及时报告。

运城市国土资源局保密制度资料2015-12-15 11:49 | #4楼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严禁涉密软件、光盘、u盘、移动存储介质等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专用光盘、硬盘、u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他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二、各科室应将涉密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及涉密介质,必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才可以外送修理。

四、如果涉密计算机老化,需要更换新型机器,须将旧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全部复制到新计算机中,并运用低级格式化命令格式化硬盘,以清空其中的所有涉密内容后,方可更换。

五、如涉密计算机需要报废,须先运用低级格式化命令格式化硬盘,确保拟报废机器硬盘中没有涉密信息留存后,方可交由报废执行单位进行报废。

六、信息中心负责对涉密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七、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介质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一、根据计算机存储处理信息情况,将局计算机逐台确定为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建立计算机登记档案。

二、涉密计算机应按照所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级别,分别确定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计算机。对于集中存储处理工作秘密信息或内部敏感信息的计算机,应确定为工作秘密级计算机,并按涉密计算机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密计算机档案应包括计算机的编号、计算机序列号、密级、使用科室(单位)、使用人、使用地点、类型、型号等基本信息。

三、涉密计算机应贴上明显标志,用于区别其他非涉密计算机。

四、存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应按照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保密管理,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接入国际互联网。涉密笔记本电脑一般应在办公场所使用,如果应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室的,应当报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五、涉密计算机一旦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和局办公室。处理保密信息的计算机维修和淘汰,必须按保密规定,确保不涉密、不泄密。一、局电子阅览室内的计算机和网络,主要用于局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进行业务工作通联、一般性非涉密文档收发,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科技知识和时事新闻学习浏览,相关学习、工作资料等查阅下载,不得在网上做与工作和学习无关的事项。

二、上网人员进入阅览室,应听从信息管理人员的管理。上网位置、行为和内容,均有摄像设备和网警软件监控在后台记录保存备查,请认真遵守各项信息安全和纪律规定等要求,如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泄密等事件以供局机关和有关公安、保密等部门作为查处依据。同时,上网人员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请勿在上网电脑存放和在网上透露个人信息。

三、上网人员需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法规、规定,不得利用室内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上网人员不得在电脑上玩游戏,不准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赌博、炒股、聊天、娱乐等无关活动。

五、上网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发布、转贴、查阅、复制和传播迷信、淫秽、色情、谣言等有害信息。 

六、上网人员不得下载游戏、影视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以及黑客程序等有害有毒软件,不得从事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故意携带有病毒软盘或光盘进入计算机网络。

七、上网人员通过软盘、光盘、u盘、便携硬盘等存储介质存储数据前,应经过病毒查杀软件检测确认无木马病毒、无涉密信息后,方可使用。

八、上网人员不得移动、拆卸室内的网络设施和计算机,尤其禁止对计算机及其部件进行拆卸。     

九、上网人员不得对计算机本机软件部分擅自进行更改,修改计算机的显示属性,修改驱动器及目录的共享属性,安装无关软件,删除任何系统文件或文件夹。

十、保持室内安静、整洁。阅览室内不准大声喧哗,不准聊天、嬉戏、打闹;严禁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吃零食,不得乱扔纸屑垃圾。 

十一、在阅览室(含资料室、特定地点等)使用专属上网电脑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责任到人,专人使用管理,设置电脑密码,并遵守以上信息安全和纪律要求,如有违反按照责任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公开渠道。本制度适用于“运城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www.oh100.com)渠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公开内容。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照局《信息公开目录》执行。主要包括:

1、国土资源管理有关重要政策、法令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3、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4、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信息公示、结果公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6、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

7、土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地价信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8、部门财务预算决算、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0、地质环境灾害预警预防、应对处置、调查处理等;

11、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公开招拍挂程序和公告、公示;

12、国土资源重要工作通知、通告和工作动态信息;

13、依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网上发布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行政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职责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施。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可靠原则。局各科室、事业单位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并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局门户网上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四)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畅通网络信访、举报、互动等渠道,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进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地质灾害、安全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政府信息,应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

四、政府信息网上发布的程序

(一)应当主动公开或需要公开的内容,由有关科室、事业单位承办人填写“门户网政府信息发布申请表”;

(二)经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签,对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性、依规合法性、安全保密性等进行核准;

(三)科室(单位)承办人把核准签批后的内容,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一并送信息中心;

(四)信息中心由专人负责,经核对无误后及时予以发布至局门户网上,并登记入档。

一、立卷归档制度

(一)国土资源管理每一项工作完成后,有关科室和单位应将一套收集完整的成果材料向局档案室移交归档,确保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案卷合格率。

(二)归档的材料必须做到内容齐全、完整、准确,图件清晰,字迹工整,发文规范,装订整齐,审查手续完备。

(三)国土资源管理档案所涉及的地籍管理类、土地利用规划类、耕地保护类、建设用地管理类、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类、矿业权管理类、执法监察类等材料,应在办理完毕后按归档目录,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即向档案室移交。第一年度的文书档案必须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移交。会议材料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交办公室归档。其它归档材料由各业务部门整理立卷后,在第二年一季度向档案室归档。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四)双方在办理移交时,档案部门发现案卷质量不合格,要求补充完整或改正后再移交,移交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缓交或任意添加与本案卷无关的材料。

(五)归档材料由兼职档案员或指定的专人向档案室移交,交接后经清点审查无误,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备查。

(六)档案室对移交的成果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编目、录入计算机管理,档案实体送专门库房上架保管,并提供利用。

二、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一)档案室管理的档案,主要为局机关业务科室提供工作之需查阅,同时为权利人(当事单位和个人)以及特殊部门提供查询服务。

档案的查阅管理,要认真负责、规范服务,既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查阅、利用档案,应明确用途、范围,并按要求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

局内部科室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承办人联系档案员办理。

外部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档案的,

(1)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单位应提供本单位介绍信、承办人工作证等,可以查阅与本单位有关的档案资料。

(特种部门,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等,持工作介绍信或调查专用证明、承办人工作证,有权查阅、利用与本公务有关的档案资料。)

个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仅与本人有关的档案。

应取得隶属业务审核:

由涉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同意,由该科室派专人陪同联系档案员办理。

档案的查阅、利用,原则上限于在局负一层“档案查阅室”使用。档案室原始资料因只保存一份,所有的档案原件一律不得外借和带出查阅室,也不得用摄录设备(含手机)对原件进行翻拍。

确需摘录或复制材料的,经隶属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复制原件一份。查询人如需我局出具证明的,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摘录、复制原件的内容进行严格核对无误后签字,交由办公室或信息中心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五)查阅属于控制使用范围的密级档案,须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档案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方可查阅。查询人不得摘抄、复印、拍照密级档案资料。密级档案原件不得外借、外带,特殊情况确需外借、外带,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并严防泄密。   

(六)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依照(国土资源部第14号令《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执行。

(七)保护期内地质资料查阅利用依照(国土资源部第16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执行。

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正确利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与保密。不得增删、拼凑、扩散,不得伪造、诈骗和泄密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档案保密制度

(一)凡涉及国家和机关秘密的科室和工作人员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在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中,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

(三)局档案保密范围,主要限于不宜扩大阅知范围的文件资料。

(四)经审查,属保密范围的档案、资料应放在保密设施较好的箱柜中,并在保密载体上加以标识,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不得随意乱放必要时可加锁密封。

(五)档案资料的管理实行岗位分工负责制。档案员以及机要、涉密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摘抄、翻拍、传播机密事项,不准携带文件档案回家、探亲、访友和去公共娱乐场所。

(六)借阅机密档案和资料,需履行登记审批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在指定场所阅读。利用密级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其原状进行修改、破坏。

四、档案销毁制度

(一)建立由分管领导、保密领导组成员和专职档案干部参加的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二)经过鉴定,对没有保存价值或者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

(三)由档案室提出准备销毁的档案清单,经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小组和主管档案业务和审批部门批准。

(四)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应继续保存一段时间后再销毁,防止因疏忽或因某些档案潜在作用未被发现而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五)销毁档案应在指定的地点,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档案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在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

五、档案库房技术管理规定

(一)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库技术管理由档案人员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指导。

(二)档案库房设置防盗、防火、防晒、防尘、防潮、防有害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三)档案库房温度控制在14-24℃ ±2%,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 ±5%;复印室温度控制在 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50-65%;声像库温度控制在 20-25℃,相对湿度控制在50-60%;磁带库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0-60%;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5%;选用白炽灯作人工照明,照度不超过100勒克斯。

(四)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保持良好的档案库房安全、卫生的环境。非库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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