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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依法对一切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公司一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内部员工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经营实体(包括业内竞争对手以及其他非业务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公布与披露。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包括项目开发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及设计、报件及审批程序、客户名单、营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具体为:
(1)公司关于开发项目所进行的市场调查、可行性报告、合同书等所有日常工作所涉及的通用技术文件与信息;
(2)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书的有关内容;
(3)公司对外招投标的标书的全部内容;
(4)公司的开发项目销售价格体系及销控情况;
(5)公司省内外各类型客户资源信息;
(6)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具体涉及的财务数据、经营方针、经营策略信息等;
(7)公司项目纸质及电子版技术图纸、变更洽商、新技术、新工艺。
(8)其他涉及到公司企业利益的信息资料。
公司管理制度: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1.为保护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4.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5.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条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1.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3.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眉、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条 保密措施
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5.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6.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7.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条 责任与处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办法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条 附则
1.本办法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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