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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息发布保密制度
第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在网上对外发布信息,实行保密审批制度,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第三条 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批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初审,负责人终审。
第四条 上网发布信息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信息采集人、保密审查人、终审人以及信息上网时间。
第五条 严禁国家绝密、机密、秘密信息上非涉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
第六条 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原则上不允许在非涉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上处理和对外公布,确需对外公布的,由单位主管领导严格把关,认真审批。
第七条 更改原对外发布的信息内容,也应进行保密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上网发布信息,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部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信息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计算机内不得保存涉及国家、部门秘密事项的信息(标有密级的文件)。若必须保存则需报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并遵守有关保密安全规定。
第三条 本局计算机限于使用与工作相关的软件,不得在工作时间将计算机用于非工作内容。严禁各科室计算机使用人员私装、私卸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使用外来数据盘,必须在检测、清除病毒后方可使用。如遇杀毒仍旧无法清除的,应及时与信息化建设中心联系,以免病毒侵扰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条 外单位人员以及本局人员家属,不得使用本局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跨科室使用计算机设备的,需征得该科室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 计算机及系统设置参数(如用户帐号、登录口令、ip地址、系统路径、远程拨号号码等)为局内部工作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泄露。
第七条 严禁窃用他人口令登陆oa系统,不得在他人已登陆的情况下使用系统,若需使用必须首先退出他人帐号后,并以自己的用户名登陆,工作完毕后应立即退出,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有序。
第八条 局机关局域网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计算机同时接入互联网和局机关局域网,严禁同一机器内外网互换。
第九条 局机关局域网只限本单位人员使用,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严禁外单位的人员登录局域网。
第十条 网络操作时不得随意运行、修改有关调整系统设置的软件。开设共享目录时,应注意设置访问控制口令(如共享文件夹),并在完成工作后立即关闭共享,以保证本地文件的安全与保密。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或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 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三条 各科室及个人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hub)、调制解调器(modem)等网络设备;不得将私人计算机接入局域网;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连接外单位用户,此项由纪检书记和信息中心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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