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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由反映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材料构成。由人事处派专人集中统一保管。其工作接受人事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厅级干部档案,正本送组织部保管,校人事处保管其副本。
(三)干部职工离退休以后,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
(四)干部离退休后易地安置的,如工作需要,其档案可转至负责管理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代管。
(五)干部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人事处保管五年后,移交院综合档案室保管。
(六)干部职工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另就业的,将档案转呈其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七)干部职工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养后,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经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八)干部职工出国不归、失踪、逃亡后,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
(九)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组织部指定专人保管。
(十)人事处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去湿机、空调,保持库房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
(十一)人事处应设阅档室,查阅档案有监督,防止泄密。
(十二)人事档案库房和档案箱的钥匙,要严密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十三)档案管理人员下班前要将提出的档案全部入库,并检查门窗、电源关闭情况。 (十四)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重要机密,人事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非管理人员一律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库房。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准擅自向他人提供和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稍毁。
(十五)严禁用普通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⑥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加强人事档案保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亲朋好友中谈论档案秘密,不得损坏、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涂改、伪造档案。
二、档案室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发现档案材料丢失或在利用中泄密和损毁,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不得隐瞒和延误。
三、切实做好档案“六防”工作,每年对档案进行防虫、防霉检查和施放防虫药,认真做好检查结果记录。
四、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五、档案库房杜绝他人代管、敞门而去、随意放置等现象,不得在档案库中接待来访、办理借阅、查询和还档等公务,严禁吸烟和处理个人事务,防止泄密、丢失、被盗事件的发生。
六、接收档案时,如发现档案袋严重破损、开口启封等现象,应立即对材料逐一登记,追查原因。
七、转出档案时,按照清点、登记、封条、盖骑缝和机密章、档案编号、办理移交的程序,用机要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办理。
八、做好电子文档、档案信息数据、档案管理系统的保密和维护工作,严防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恶意网站等侵害与泄密;因公必须使用传真、网络传输、商务通信、卫星传送等高科技设备的,应对其性能、操作、地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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