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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企业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专有技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公司全部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第六条 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七条 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八条 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刺探公司秘密。
第十条 公司传真机应专管专用,传真文件收到加密封存送总经理批示后查阅,公司合同未经分管副总批准,不得查阅、复印。
第十一条 公司技术部门电脑应设置进入密码、重点文件设置进入密码、设置文件禁止复制程序。涉密计算机做到不上网、限制网络聊天,禁止安装摄像头。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办公电脑安装操作历史记录程序、技术文件禁止擅自下载、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对外联系业务,一律使用公司派发的手机号、邮箱、qq号及其他聊天工具。公司员工在离职时将上述工具交回公司。公司员工离职后不得保留公司的任何电子信息及其他信息。如在家中电脑已保存的应在离职后3天内自行删除。
第十四条 严禁公司员工将公司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公司商业秘密从电脑上拷贝、带回家中。凡未经总经理书面批准,私自拷贝公司商业秘密,一律按盗窃公司商业秘密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技术部门、经营部门应定期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并应让知悉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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