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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务信息的城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城区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 本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本部门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本部门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务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务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务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务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务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务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本部门的业务机构在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本部门对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务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本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务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城区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未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南宁市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城区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七条 本制度自2015年9月14日起施行。
西乡塘区妇联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妇联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核,是指妇联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三条 各级妇联的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保证应当公开信息能够公开,又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妇联必须加强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组长应由熟悉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领导担任。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由审核小组审核,并由审核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能公开。
第六条 妇联的审核小组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申请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保密审核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核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核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核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核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部门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部门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核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八条 妇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西乡塘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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