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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保密制度

时间:2022-04-22 14:26:17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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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保档案政治安全。

档案馆保密制度

二、借阅、查阅涉密档案,应严格履行领导审批 、本人登记手续。

三、利用涉密档案者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将档案带走或转借他人,禁止携带档案外出。

四、涉密档案一般不得复印、摘抄,如确属正常工作需要,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五、涉密档案收回后要及时入库,不得在外存放。

六、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要及时解密,积极提供利用。

七、档案室必须安装安全设施。

八、档案工作人员发现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长乐市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2015-12-15 22:40 | #2楼

为确保档案,避免发生档案内容失密、泄密现象,特制订保密制度:

(一)、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保密法纪,做到不泄密、不失密、不传密,切实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专人管理,专柜、箱存放,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三)、认真做好档案文件、资料的密级划分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对不同密级范围的档案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和借阅制度。

(四)、档案利用者必须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保证档案材料及其内容的安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抄录和复制,更不能擅自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馆。

(五)、利用涉密档案,要严格审批手续,控制使用,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随意外借、复印和传真。

(六)、对办理完毕的密级文件,档案人员要收集齐全,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七)、对于保管期已到,经过鉴定,确属销毁的文件,必须请示有关领导批准,登记造册,慎重处理,不得做废纸出卖或做其它用途。

(八)、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或本馆有关档案保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查处。

襄樊学院档案馆档案安全保密制度2015-12-15 19:46 | #3楼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襄樊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切实维护和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档案入库时,由库房责任人认真清点案卷数量,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涉密档案,必须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档案密级的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要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更改。

第四条 档案馆指定专人负责密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借阅涉密档案,必须按照“襄樊学院保密委员会”和《襄樊学院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

(一) 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二) 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 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 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第七条 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城建档案馆安全保密制度2015-12-15 22:37 | #4楼

一、本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不准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防止失密现象的发生。

二、凡涉密档案要按划定的密级分类情况,专人管理,严禁外借。查阅者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准对涉密档案进行摘录、复印和拍照。

三、对需要摘录、拍照、复印的涉密档案要如实记录在保密手册上,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经审查后方可带出。

四、单位的文件、财物等平时要注意妥善收集保管,不得乱丢乱扔,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此类现象,应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乡镇档案馆保密工作制度2015-12-15 20:45 | #5楼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馆是保密工作的重点部门,全馆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秘密文件应按规定范围、在规定场所组织阅读,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三、不能携带秘密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能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不能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谈及国家秘密。

四、不能通过普通邮寄传递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五、馆藏涉密的档案数据,不能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能在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未开放档案信息。

六、利用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内容,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七、属于机密级档案、资料和密码电报的,一般不予复印,若因特殊需要,确需复印的,应征得原制文机关的同意,经馆长批准,使用档案馆内部的复印设备进行复印,严禁拿到社会上营业性非定点复印场所复印。复印件等同原件管理。

八、销毁秘密文件和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进行登记造册,并派专人(两人以上)护送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造纸厂监销,任何人不得把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当废品出售。

九、档案的公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以防泄密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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