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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资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管理,使保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财政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日常保密工作,包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干部职工的保密宣传教育以及对各股室的保密工作进行督导。
第三条 信息公开等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级。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文件或上级机关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统称密件。
第四条 财政工作涉及保密的事项主要有: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密件。
(二)本局重大事项需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保密的文件、材料。
(三)未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阅批示的上级指标文件。
(四)已作为本局密件归档,需档案室妥善保管的涉密档案。
(五)不能或暂时不能在媒体公开的涉及财政重大工作的信息、新闻、声像资料。
(六)局计算机系统需保密的有关财政工作事项、数据。
(七)记载局党组正在酝酿的局机关人事变动、内设机构的增减和其它涉及到财政工作重大决策的会议记录。
(八)新进人员工资关系、编制及领导有关批示。
(九)预算方案、决算报表及领导批条等。
第五条 保密行为职责:
(一)涉密文件、资料的印制保密工作实行“谁印制谁负责”的责任制。
(二)涉密文件、资料的传阅保密工作实行“谁传阅谁负责”的责任制。
(三)涉密档案的保密工作实行“谁保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四)计算机系统保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五)财政对外宣传保密工作实行“谁审稿谁负责”的责任制。对外宣传财政重大工作的信息、新闻等,须经股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报送。
(六)会议保密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制。会议凡有保密内容,会前应作强调,申明保密纪律,会后,与会人员应保守秘密,会议记录应专人妥善保管,以防遗失和泄密。
第二章 文件保密
第六条 密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未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机要人员不得私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七条 密件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如阅文人不在,机要人员不得把文件放在其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确定专人专管专送。
第八条 未经原发文单位批准,不得转发、翻印或复印密件。
第九条 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机密(不予公开)文件、秘密(依申请公开)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登记清楚传阅情况。股室和个人不得销毁密件。
第十条 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送交办公室。
第三章 文印保密
第十一条 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财政工作暂不能公开的,起草人应注明信息公开等级。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等级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文秘室闲聊或逗留,不准翻看正在打印的文件。
第十三条 未正式行文的工作方案、制度、规定等讨论稿,必须指定专人打印,能够自行打印的,不准到外面打印店打印。
第十四条 打印的密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按有关保密规定销毁。
第十五条 打印、校对人员要认真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打印文件中多印自留;不得将文件私自带出;严禁将未正式公布的文件内容向外传播、扩散。
第十六条 非正常业务用章,股室公章由股室负责人批准, 局公章经局领导批准。用印要注明原因、份数和批准人。严禁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和开空白介绍信。
第四章 档案保密
第十七条 查阅带密档案时,只许查阅有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十八条 查阅密件、资料及办公会议、党组会议记录等档案时,必须写出申请书,注明查阅内容,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五章 会议保密
第十九条 本局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保密事项的,参会人员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本局召开各类涉密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并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和讲话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指定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参会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前向外透露。
第六章 计算机网络运行保密
第二十二条 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泄露本单位工作秘密。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不在公共计算机更改、打印、拷贝、传输等。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好u盘、移动硬盘、光碟等密件载体,不得乱放、乱丢,不经领导同意,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接入局域网或内部信息网的计算机,不得再接入国际互联网络,严禁“一机双网”。
第二十六条 对设密计算机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设置有效的密码、口令、隔离墙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检举揭发泄密人员泄密行为或对其泄密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局机关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乌苏市财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我局属于保密单位,为了切实做好新时期的保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机制。全体干部职工要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法》的规定。建立兼职机要档案员负责制度,各科室的机密、秘密文件及内部资料要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分送和催办制度。
第二条 作好机要文件和保密资料管理。凡属机要文件,一律由办公室登记、呈阅、保管、存档和清退。机要文件一般只呈送局领导阅,涉及到相关科室的由办公室通知或送到科室随阅随收回。机要文件原则上不准复制。
第三条 加强会议记录管理。局党总支会议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会议记录分别由党总支组织委员或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和保管,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科室借阅,确需借阅的,须经局领导同意方可借阅,但不得复制和借出保管地点。
第四条 提高日常工作保密意识。局机关编辑的需要保密的各种信息资料,必须限制打印地点和份数,并打出"内部资料、注意保密"的字样。向外发送时,必须按照规定范围分送,不得任意扩大分送范围。向外宣传的稿件,一般需由办公室签章同意,不得涉及财政收支详细数据。
开发区财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一.加强对保密工作领导。局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要对保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漏洞,不断提高保密工作质量。
二.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全所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泄漏机密事项。发现他人有失、泄密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三.加强对机密文件、材料和信息的管理。凡属机密文件、材料一律由专门机要人员保管,不得任意交他人代收代转。凡代表财政局参加上级财政机关组织的各类会议所发的文件、资料,会后一律交综合科管,需用时,办理借阅手续。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的,要认真清退存放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刊物等。宣传报道或论文投稿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信息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传输或存储;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也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不得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四.将机密文件和材料带出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随身携带机密文件、材料外出,须经主管局长批准,使用专用文件箱(包)携带。从外单位取机密文件、材料回机关时,事先要请示局长同意。
五.通信管理。涉密通信系统必须采取保密防范措施。个人通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涉密会议必须限定出席对象,禁止使用无线话筒。严禁在普通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
六.对文件、材料进行清理。年终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和文书处理规定进行彻底清理,对无保留价值的机密文件和材料,登记造册,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派专人及时交指定工厂监销处理。绝密文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专人焚毁。
七.执行公章使用登记制度。非正常业务用章,公司章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局公章经局领导批准。用印要注明原因、份数和批准人。严禁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和开空白介绍信。
八.档案资料必须保证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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