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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信息保密制度
以保证病人信息安全,促进医院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为目标。
(1)计算机网络系统指为医疗、教育和科研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目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保密主要分为院内网和因特网(internet)二大区域。
(2)所有计算机用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已有的安全操作规范。
(3)连入网络的各部门和用户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泄露本单位机密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良信息。
(4)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必须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a 可向因特网公开的; b 可向院内公开的;
c 可向部门公开的; d 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5)病人信息只允许放在院内网上,不得把病人信息放在因特网上。
(6)员工未经授权不得泄漏病人信息,包括病人基本信息、诊断信息和医嘱信息等。
(7)任何人员不得使用他人的代码和密码,也不得将工作范围内可接触到的病人信息告诉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并在离开终端时及时锁定计算机。
金山区精神病人信息保密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区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精神病人权益,保护患者隐私,结合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做好全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行动患者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1】427号)的要求,现就做好精神疾病患者信息的保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区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交换和汇总工作,并指定区公安分局治安中队和区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区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参与信息交换和汇总工作人员进行隐私保护教育,签订保密协议;每次完成信息交换后做好签收。
三、参与信息交换和汇总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对患者信息严格保密,规范操作流程,不得将患者的信息泄露给与本项工作无关的机构和个人。因泄露患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本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区公安分局治安中队与区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负责各自精神病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擅自扩大系统使用、查询范围及权限。其他部门或机构如需查询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区公安分局、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后方可进行。
五、区公安分局治安中队与区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要根据工作实际定期交换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树立责任意识,加强信息采集、录入、审核、交换等过程的质量督导控制,确保信息交换及时、准确、有序。
金山区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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