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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室病案保密制度
一、病案是医务人员的工作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所有参与病案完成的医护、医技、病案管理人员等,都要自觉维护病案资料的安全,都有维护患者信息的义务。
二、患者享有对其病案的保密权,包括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疾病起始经过、治疗经过、检查结果、诊断结果、疾病转归情况等。
三、患者有权了解疾病情况、诊疗措施、费用及预后,并享有对其病情保密权。患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权复印有关病历资料;医院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四、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由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协助办理。
五、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借阅制度,诊疗患者的医务人员可以借阅该患者相关病历;对与该患者无关的医务人员,为维护患者利益,病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借阅病案。
六、住院病历不外借。
七、因科研、教学需要或临床科室用于死亡讨论的可借阅病历,需经病案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借阅。
病历档案保密利用制度
为了开发病历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病历档案在医疗、教学、科研、司法取证等工作中的作用,又能适时地做好保密工作,特制订病历档案保密利用制度。
一、病历档案管理人员既要不恂私情、不谋私利、严守保密守则,又要热情主动为利用者提供档案服务。
二、利用病历档案要手续完备,符合管理规定。对利用者的无理要求,管理人员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说明情况。
三、管理人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禁泄露病历档案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
四、利用者一般情况下只能在阅览室手用病历档案,不得随意将档案带出档案室。
五、病人重新入院或死亡病例讨论等,必须由住院医师签署意见方可办理借用手续。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得超过5份,特殊情况需医务处批准。
六、医务人员晋升专业职务借用病案,需要人事部门批准,每份病历档案交押金50元,评审结束后归还档案退回押金。
七、教学、科研工作利用病案,一次可调阅20份,一般只能在阅览室使用。
八、司法取片借用病历档案,必须由医院质管科出面借用,院外人员一律不准借用病历档案。
九、外单位人员利用病历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经医院质管科批准后方可调阅。一般情况下只能摘抄部分有关内容,特殊情况由病历档案提供一定范围内容的复印件。
十、借出、调阅的病历档案出现拆散、涂改、损坏(含污染),过期不办续措手续,抽走页面,丢失等现象,根据情节按《违反病案管理处罚制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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