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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保密制度
一、为严肃办案保密纪律,规范办案人员的保密行为,保证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处理信访和案件初查、调查、审理、管理、研究的人员,执法监察、纠风、廉洁自律等各项执纪执法工作人员,以及经批准介入案件的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三、办案人员不得打听、了解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四、办案人员不得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与案件有关的消息。
五、办案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证据材料及领导批示的内容。
六、办案人员不得私自向他人透露举报人、证人的情况以及举报材料、证据材料的内容、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调查组成员的态度、领导的意见和研究案件情况的会议内容。
七、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对掌握的案情、处理意见、统计数字及有关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泄露。
八、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案保密制度
为了严肃办案保密纪律,规范办案人员的保密行为,保证乡镇、街办纪(工)委办案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处理信访和案件初查、调查、审理、管理、研究的人员和经批准介入案件的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严守办案纪律,保守案件秘密。
二、非本案办案人员和依规定介入案件的人员不得打听、了解未办结的案件情况。
三、办案人员不得泄露案情,或者向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四、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向外传播、扩散有关举报材料、证据材料以及领导对案件批示的内容。
五、办案人员不得向他人泄漏举报人、证人的情况,不得泄漏举报材料、证据材料的内容、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调查组成员的态度、领导的意见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研究案件情况的会议内容。
六、办案人员对掌握的案情、处理意见及有关材料,不得泄漏;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提供。
七、案件统计数据和报表、通报、信息等案件管理资料,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准对外传播,不准让无关人员阅看或复制。
八、如违反本规定,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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