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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监控员交接-班制度
1、不分施工地点:(1)所负责的工作面发生较大安全隐患(事故),要提前通知信息站,在隐患地点附近10米内现场交接-班;(2)若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所负责小绞车运输监护任务尚未结束时,要提前通知信息站,在运输现场(监护地点)交接-班。
2、采煤工作面交接-班地点:运输顺槽或回风顺槽(以距离副井底较近的为准)与集中皮带道或辅助轨道运输巷(以距离工作面较近的为准)的岔口处。
3、掘进(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工作面:该面局部通风机附近20米内(可以直接看到风机和听到风机运行声音)的距离副井底较近的地点。
4、巷道维修(不设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1)负责多头作业的,以距离副井底较近的维修头交接-班。(2)负责单头作业的,以当班该面实际作业地点交接-班。(3)同时负责掘进(或采煤)维修面的,按掘进(或采煤)面管理。
5、当班负责押运火工品的安监员,火工品返退到火药库登记结束后,向信息站汇报,由班长直接安排工作。
6、需要监护小绞车运行时,运输结束10分钟内,必须返回所负责的采煤(掘、维)工作面;若运输工作结束的时间距允许离开现场的时间不足30分钟,且距所负责的工作面距离在800以上的,可以直接到交-班地点等待交接-班;否则必须返回工作面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按上述规定交接-班。
7、机电、通风安监员,乙班配合信息站维护乘罐秩序,人员由分管处长安排,早上7时(允许误差5分钟)到达井口,一人负责副上一层,一人副下;待维护完乘罐秩序后在升井。
8、极特殊情况,由班长提出建议,第一副处长临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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