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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本矿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严禁乱写乱画,随意涂改。
2、带班人员必须现场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检查重点及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完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安全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早退处理,接-班人员必须在下班半小时之内到达,否则按迟到处理。如确定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迟到、早退罚款500元/次。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驻矿安监人员负责发放和管理。
7、煤矿领导交接-班必须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
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安监科长、生产技术科长、机电科负责人。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总工程师、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8次, 其余科长及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
3、每月28日前,由安监科编制下月矿领导带班下井安排表,经矿长签字确认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并下发到所有带班人员。
4、带班人员严格按照排定的班次进行带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带班时,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通知矿值班领导,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5、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8:00、中班16:00、夜班00:00,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6、带班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人员定位传感器,并在井口屏幕显示带班领导姓名。
7、月度带班完成情况,要在月初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井口或矿宣传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
利达煤矿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1、为了确保生产正常、安全运行,各班下井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交接-班时,必须由上一班带班领导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接,不得委托他人交接-班。
3、矿在井下建立交接-班记录簿,记录簿内容包括:带班下井人员、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计划及其完成情况、主要存在的安全隐患、本班处理的安全隐患情况、未处理的原因说明、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人交接-班签名、交接的时间、地点等。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可以在作业场所交接-班。
4、井下现场接-班时间为:早班:8:40;中班:16:40分;夜班:0:40:。
5、现场交接-班时,上班的带班领导与下班带领导进行交接时,要对井下各作业点的安全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作详细的交待。
6、当班带班领导,对上班交待的安全重点、工作面等作业点的隐患首先进行检查、维修或整改,在安全的状态下,才能组织生产。
7、认真填写好现场交接-班记录。
8、交接-班记录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考核。
9、未做现场交接-班的,每次罚款200元,现场交接-班记录未填写签字的,每次罚款100元。
10、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习水县利达煤矿。
绿塘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绿塘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绿塘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安全科负责发放和管理。
7、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绿塘煤矿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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