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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大石堡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安全科负责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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