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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交接-班制度
1、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在调度会或班前会上布 置完成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后及时入井接-班,交-班人必须电话通知调度室指 定地点等待接-班人接-班,交待好井下详细的情况后方准离开。
2、交接双方必须按规定时间在井下现场工作岗位进行交-班,做到接-班人不 到位,交-班人不离开工作岗位。
3、交-班人必须认真交接-班,必须做到工作面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工作安 排不到位不交接。
4、交接-班时,交-班人必须把本班的情况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并认真填写交 接-班记录,交接双方签字后,交接人方可上岗或离岗。
5、交接-班记录由领导亲自填写。
6、接-班人按交接-班程序要求接-班后,发生的问题由当班人负责。
7、交接-班工作要认真向调度室汇报,对重大隐患问题要及时填写隐患档案, 及处理隐患的负责人
8、交接人员如发现接-班人有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时,有权拒绝交-班,并及时 向调度室领导汇报处理。
9、在交接时,如果设备在运行中存在有不安全隐患尚未进行处理或没有处 理完毕,接-班后继续处理。如果交-班
人提前离岗,或没按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 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及时向调度领导进行汇报处理。
10、对未进行交接-班而出现问题,双方都有责任并在处理中从严加倍处罚。
11、对于存在问题的现场,交、接-班人员应相互协调,组织人员、采取措施 及时处理。
12、交接-班要真正做到“手拉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 做到实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13、带班领导的姓名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14、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安监部。
XX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xx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xx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安监部负责发放和管理。
7、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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