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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轮车交接-班制度
第1条 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应按时上岗,严格执行指定工作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2条 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交待当班车辆运行情况,运行线路状况、车辆完好状况及应注意问题。
第3条 接-班人员接-班后,应对照上一班的车辆、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汇报、处理,不得带病运行。
第4条 凡上岗人员,一律在指定地点实行班组、个人包机车辆交接-班。接-班人员要在开完班前会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做好交接-班准备。
第5条 接-班人员认为有不能接-班的情况时,必须详细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及技术状况是否正常,及时由汇报班组长裁决。有重在问题时,由值班干部裁决。如接-班人员认可接-班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班人员负责。
第6条 交接-班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理。
第7条 接-班人员接-班时,必须详细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和技术状况,备件及工具是否齐全,经逐一交接,接-班人员完全认可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第8条 司机交接-班时需交接的内容。
1)运行任务已完成的质量和需要完成的工作。
2)车辆的运行情况。
3)随车的配件及工具。
4)燃油的用量。
5)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6)待修车辆的故障排除情况,需要更换的零部件。
7)车辆的外观及现场文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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