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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加班制度
(一) 加班的定义
因生产需要职工必须在标准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并通过加班审批的确认为加班。员工应服从公司合理的加班要求。
(二) 加班时间限制
1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一般每日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超过36小时。
2 员工月累计双休日加班时间达24小时以上的,部门应安排其换休。
3 各部门应合理控制员工的加班时间,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4 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三) 加班程序:申请→审批→确认→结算加班费
(四) 加班的申请及审批
1 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由员工向自己所在的部门负责人申请,并填写《加班申请单》,此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加班前1个工作日递交人事部备案。
2 因突发情况需要加班者,可于加班后第1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单》并加以额外说明。
3 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4 《加班申请单》上应完整填写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姓名、预计加班时间等事项。
5 员工加班由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加班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五) 加班的确认
1 职工加班时必须先到门卫登记,由门卫记录进出时间,以备核实。
2 加班时间以门卫登记为准,如查不到进出时间记录,需本人写明情况,部门经理签名认可。
3 实际加班时间与预计加班时间不一致,按实际加班时间确定。
4 员工加班后,部门经理应核实员工的加班事实,并根据实际加班情况填写《部门加班明细表》。
(六) 结算加班费
1人事部每月结算一次加班费,部门经理在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月的《部门加班明细表》交人事部。
2 人事部将各部门的加班汇总整理后开具调休单或结算加班费。加班费和调休单于次月30日前发放。
3 调休单由本人妥善保管,原则上于一年内用完,如因工作原因无法调休完毕可在人事部规定的时间内凭此单到人事部结算加班费,此单如有遗失不予补办。
4 单次加班时间不满15分钟,不予结算;满15分钟(含15分钟)按半小时结算。
5 加班费的计算。
(1) 加班费按工资结构中的基本工资计算。
(2)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七) 其他规定
1 员工在双休日上午来公司加班且加班时间超过4小时的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如公司未提供食品可申请饭贴,饭贴为季度结算,每季度的后1个月10日前向人事部申报。
2 双休日在外地出差的人员,可按每日8小时结算加班费,如在途则不予结算。
3 开会、培训均不算加班。
4 在双休日安排员工参加特殊工种培训的,不算加班,给予津贴48元(包括车贴、饭贴)。
5 安排员工从事安全消防或节假日值班的,不算加班,如来公司的每24小时给予值班津贴100元;如在家待命的,每24小时给予值班津贴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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