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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员工加班补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 障员工身心健康,保证酒店运营有序进行,根据公司有关制 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部为加班、调班、调休办法施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一条 各部门经理/主管负责拟订所属部门人员的加班频次、时间 安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行政部负责审核。
第二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并如实记录加班情况,对 本部门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程序将本部 门人员的加班记录情况报至行政部,并负责对加班异常情况 进行监督核实。
第三条 各部门经理/主管和行政部要严格控制一切形式的加班。
第三章 加班认定
第一条 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方可组织员工加班:
1.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工作的;
2. 公司原因须安排加班的;
3.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 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 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 各相关部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 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2小时以内的;
4. 开会、培训、应酬、正常工作日出差等。
第四章 加班免除规定
第一条 下列行为不予计算加班:
1. 经综管部核对发现没有加班记录或与加班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2. 未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3. 经综管部核查在加班过程中消极怠工、应付工作的行为。
第二条 下列人员原则上不计算加班:
1. 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
2. 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销售、售后、策 划、驾驶员等及其他后勤类员工;
3. 实习工等待岗人员。
第五章 加班调休
第一条 加班调休:
1. 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调休,所在部门经理/主管须尽量在 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调休最小单位为小时,不足1小时的 不能调休。
2. 员工也可在不影响部门工作的前提下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 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 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主管安排,调休审批程序参照《休假管理 制度》。
第二条 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根 据工作安排和个人申请,给予安排调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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