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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休假制度
1. 目的:
公司要求员工能充分利用好上班时间,高效率地完成日常工作,不提倡因低效率而导致的无意义加班。同时,为补偿员工因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加班、并在处理个人事务时有一定的机动灵活性,制订以下关于加班、调休、请假的补充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调休规定适用于月薪制员工,加班、请假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
3. 职责
3.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请假管理,对本部门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并负责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3.2部门主管/经理负责对所管部门人员的加班、请假的频次、时间安排,部门主管/经理负责审核,主管厂长或副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4. 加班认定:
4.1以下情况方可视作加班,且必须有加班申请单,并在人力资源部记录在案,作为申请调休的依据:
4.1.1应工作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4.1.2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公司安排周日加班的;
4.1.3因工作需要,工作日连续工作通宵至凌晨(3点后)的,第二天允许休息同等的加班时间,但不得超过8小时;
4.1.4普工的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最小统计单位、按实际情况计算,月薪制员工的加班时间以2小时为最小统计单位。
4.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4.2.1由于本人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4.2.2开会、培训、应酬、正常工作日出差等;
4.2.3月薪制员工不统计平时加班时间(约定的工资中已包含平时加班)。
5. 加班免除规定
5.1下列行为不给予计算加班:
5.1.1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
时间,人力资源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时不予计算,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时取其最小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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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调休、请假管理制度
局机关人员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制度
为及时完成机关各项工作任务,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参照县直有关单位做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就机关工作人员休息日、节假日加班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机关事业单位在休息日、休假日一般不安排工作人员加班。
二、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确需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机关科室需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加班申报单》,加班工资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休息日安排工作人员工作的,按每人每天30元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二)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工作的按每人每天60元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三、夜间加班,晚上8时至12时视作一个加班日。
四、实行加班补助费后,一般不再报销工作餐费用。
五、加班费由局办公室汇总,每季度底前各科室将《加班申报单》集中交办公室,每季度结算一次。每人每月最高不能超过4个加班日,超过部分不予发放。
六、对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特指其父母、子女),因病或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或逝世,实施单位慰问。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前往。标准如下(不含购买鲜花等必备礼仪用品费用):局领导级,500元/人.次;科室负责人级,400元/人.次;科员级300元/人.次。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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