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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审批考核制度

时间:2022-04-22 10:15:54 加班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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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审批考核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工作制度,加强加班审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加班审批考核制度

二、范围:全体员工

三、内容:

1、加班的认定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正常工作量造成的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非工作时间内参加的培训,不作加班处理。

2)公司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特殊岗位的上班时间按规定执行。

3)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必须事先办理加班审批手续,作为日后申请补休或核算加班费的依据。

4)未按规定办理加班审批手续的,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作加班处理。

2、加班的申报审批

1)工作日加班,各部门需在实际加班的当天上午12:00前,把经过部门领导审核的加班审批表交管理部审批。

2)双休日加班,各部门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14:00前,把经过部门领导审核的加班审批表交管理部审批。

3)节假日加班,各部门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14:00前,把经过部门领导审核的加班审批表交管理部审批。

4)加班审批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部门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5)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相关部门领导要加以额外的说明。

6) 员工加班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3、加班工资的计算

员工加班后各部门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休,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补休,将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4、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管理部

二○○七年十月十日印发

2012年县卫生局加班审批管理制度2015-12-12 13:31 | #2楼

为规范卫生局加班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通过加班管理制度的实施,促使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更加尽职尽责,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机关作风建设明显加强。

一、原则上各股室业务工作属在正常工作日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不允许加班。确属卫生局特别安排的工作、或重大突击性且有较强时限性的工作、或、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特殊安排的工作、或不属于本单位工作但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工作或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并办理了加班审批手续的,确认为加班。

二、加班必须达到既定目标和领导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不作为加班。

三、加班实行审批制度:需要加班的干部和职工以股室为单位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加班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中注明加班人数和加班工作安排。股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理由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班结束后由具体加班人员在加班审批表上签字后及时归入综合办公室存档登记。分管领导要对加班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确认是否达到加班要求,作为每月核定加班费或调休、补休(不再发加班费)的依据。综合办公室要在每月初将上月的加班情况进行公布及公示。

四、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审批的,需电话请示分管领导确认,在次日补交《加班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否则不予认可。

五、节假日加班:节假日确实需要加班的,因开会、出公差确需占用节假日的,应经卫生局安排或同意,由综合办公室作好加班记录,事后由当事人按程序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六、明确加班时间。加班的最小计算单位和审批单位为半天。白天加班时间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四小时以内的按半天计;晚上加班时间超过零时按一天计,加班到次日凌晨按三天计算,加班前应提前通知局合办公室。

七、主要领导加班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其他领导加班由主要领导负责审批,股室负责人加班由分管领导审批,工作人员加班由股室负责人审批,各股室加班审批表一律报局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年终考核出勤情况以工作日志记载为准,并报办公室审核。

八、下列情况不能审批为加班:

1、因工作质量低或失误而造成工作返工的;

2、加班应该能够完成但超过加班审批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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