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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制度
用人单位在实行加班加点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用人单位要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因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一致,按协商意见办。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4、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加班加点控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加班行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星火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标准工作时间员工。
三、审批原则
(一) 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原则上公司不鼓励员工的加班、加点;
(二)各中心负责人应制定合理、有效的工作计划,避免不必要的加班、加点;
(三)各中心负责人应控制重要岗位人员的加班、加点,避免因调休产生的缺岗现象。
四、审批程序
工作量大、工作重要、紧急而确实需要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在加班加点前均须由中心负责人填写《加班单》;
(二)员工加班加点结束后,中心负责人应对《加班单》中所述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实际加班加点时间进行审核;
(三)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应将加班单与考勤机记录核对。
五、加班加点待遇
加班加点待遇一般原则为先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支付加班费。调休的员工将加班单直接交至行政考勤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调休的员工将加班单交至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处,当月发放加班费用。
(一) 调休
双休日加班以及加点的,一般3个月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安排等时调休。单张加班单时间低于半天的,须一次性调休;高与半天的,每次最低调休半天,剩余时间不足半天的,须一次性调休完毕。
(二)加班费
(1)安排员工加点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六、值班
公司安排员工值班的,其性质不属于加班加点,不能享受加班加点待遇。
七、部分公民的法定节假日员工加班加点待遇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安排属于部分公民的员工加班工作的,支付工资报酬金,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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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则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九、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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