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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外出请假制度
一、 外出报告制度
部领导因公外出,应告知办公室,以便联系。
处长(主任)因公外出,要向分管部长报告;三天以上经分管部长同意后,报部长审批。其他干部因公外出,三天以内经处长同意后,报告分管部长;三天以上由分管部长审批。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应告知办公室。
二、 请假制度
部机关干部职工有事或因病不能上班,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处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部长审批;超过三天经分管部长审批后报部长批准;其他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由处长审批,三天以上经处长审批后报分管部长批准。
三、 休假制度
(一) 干部职工休假,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有关规定。
(二)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四) 享受休假待遇的职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和探亲假待遇。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 各处室职工休假要作统筹安排,保证处室工作正常开展。
(六) 职工休假要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处室负责人休假,经分管部长审批后报部长批准;其他职工休假由分管副部长审批。
凡按上述规定外出或请假、休假的干部,要有书面假条,并统一报办公室备查。外出结束和请假、休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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