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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请假制度的通知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大多数都能按照请销假制度的规定,在外出、学习、培训以及有病、有事时,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但也有个别单位不能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不请假或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给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带来了困难,影响了正常工作。为了杜绝这一不良现象,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工作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转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请销假制度予以重申,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销假程序
各单位要加强请销假制度的落实,不允许超权批假或口头准假,一律按请假程序和权限办理请销假手续。各单位对擅自离岗超过30天的人员要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所有请假一律实行请假登记制度(一天之内除外),逐级批准后,报本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存查。请假人员到单位人事部门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后),经领导审批后报人事部门登记备案。
2、请假一律使用统一的请假审批表(病假1周以上以医院出示证明为依据),并按请销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将请假条交本单位人事部门,请假期满返岗后,要在3日内按照准假审批权限进行销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事后2日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二、审批权限
1、市卫生局机关:①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②处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请假1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③副调研员、副局长直接向局长请假。④局主要领导请假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2、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请假一天以上的,都必须填写《市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表样附后),经审批后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①单位一把手请假,报局长批准;②单位班子成员请假1天以内,由单位一把手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单位一把手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单位一把手同意,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③工作人员请销假可参照市卫生局请销假审批权限自行制定。
三、几点要求
1、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领导干部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认真登记造册,确保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严格把关,不越权、放权批假,切实履行好职责。
2、各医疗卫生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不论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和办理公务或探亲、疗养、治病、休假等,离岗时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因外出开会、学习、培训等原因请假时,需带上开会、学习、培训等因公外出的通知,因病请假须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不予批假。
3、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假人员假满之后必须及时向批假部门和相关领导销假。
4、各单位正、副职原则上不得同时请假,尤其在防疫、救灾等有急、难、险、重任务的关键时期,一律不安排外出。请假期间,必须认真做好工作安排,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妥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5、局组织人事处和监察室要加大对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落实的督查力度,将平时抽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全面掌握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不遵守请销假制度,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由局纪委对本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doc
附件二:市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doc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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