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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请假制度
一、考勤规定
1.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班签到时,应签上姓名和到岗时间。因公外出不能签到的,由本股室人员代为注明原因及外出地点;部领导因故不能签到的,由办公室人员代为注明。考虑到部分同志家庭住址较远的实际,每天上午和下午分别留出10分钟作为缓冲机动时间,超时者视为迟到。
2.上班时间不准脱岗,不准早退。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因事中途外出,应征得股室负责人同意,报办公室备案;部领导因事中途外出,应告知办公室。
3.机关考勤登记的管理和监督由办公室负责。部领导或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不在岗,且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不知其去向者,视为脱岗。办公室每周对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内部进行公布。
二、请销假规定
4.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办理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5.半天以内的事假由各股室负责人批准;一天的由各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请假者本人报分管副部长批准;一天以上的,逐级上报,由部长批准。股室负责人请假的,依照上述规定,分别报分管副部长或部长批准,部领导审批后,请假人应将请假审批表交办公室留存备案。
6.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病假超过五天的应附县级医院证明)。
三、休假规定
7.正常的节假日和双休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8.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9.婚假为13天,护理假为7天,产假为6个月。
10.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一般不跨年度使用。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11.工作人员参加疗养的时间作休假计算;因病、因事确需请假的,可先抵销休假。
12.探亲假按国家、省、市、特区有关规定执行。
13.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请病假情况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执行。
(4)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以上2、3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5)因公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安排补休,公休假期间不影响福利待遇。
14.假期满应及时回机关向准假领导销假,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销假的应及时续假,续假应按请假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四、奖惩规定
15.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护理假、妊娠假、哺乳假,工资待遇原则上按有关文件执行。
16.考勤情况将作为干部职工本人年终考核和评优评先的依据,并与年度考核、考勤考绩奖等挂钩。年终考核奖按干部职工年度实际参加工作日计算。
17.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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