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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请销假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临聘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请销假种类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
第四条 因公外出或因私短时外出,干警及中层副职应口头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口头报告分管院领导。如遇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外出时,应告知所在部门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请假一天或一天内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副科长及一般干警,经本科、局、室领导批准;
2、科长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科长,经分管领导批准;
3、分管领导经检察长批准。
第六条 请假超过一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领导、科长和主持工作的副科长由检察长批准;
2、其他干警经科、局、室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管检察长批准。
第七条 凡需请假的,都必须填写请假条。
第八条 干警在填写请假条时,应当有以下附件:
1、病假,附医疗部门的病假建议单;
2、产假,附妇产部门的生育证明;
3、计划生育假,附手术单位的证明;
4、事假,必须说明理由。
第九条 请假条为一式三份,经相关程序批准后,交科室负责人一份,政治处一份,监察室一份,由政治处、监察室统一备案,期满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分管领导、政治处和监察室销假。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应主动补办,并说明情况。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被准许而擅自缺岗的,以旷工论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因私事请假中途离岗,当月超过三次的,超过次数的按事假对待。
第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种学习、考察、培训的人员,应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经批准后按出勤对待(节假日不计出勤或加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各类假期的解释和具体执行,由政治处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解释、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干警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附请假条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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