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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国土系统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2 09:47:12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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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国土系统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县级国土系统请假制度

第一条  年休假

1、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年满15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2、新调工作人员符合休假条件的,上半年调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批准,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员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内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每年元月份要将当年休假安排报送办公室备案,并报局长审批。

第二条  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限区域),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为20天。未婚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时间不记入假期。

2、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可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的父亲(母亲)和其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亲假一般一次性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条  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初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妇女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五个月,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护理假为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

(3)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丧假为7天。家在外地适当增加路程假。

第四条  事假、病假

1、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脱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申请事假,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电话申请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外出期间因故不能按时返回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请审批领导批准,事后及时补假。班子成员、副局长及副科级领导外出延期的,须同时向办公室通报情况,保证相关工作的协调和衔接。

2、请病假者需持县人民医院(急诊除外)开具的病假病历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3、请事假时间累计达到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取消本年度休假。

4、科室负责人外出活动期间,要制定一名干部主持日常工作,同一科室的股级干部非因特殊情况不得同时外出。凡在县区以外召开会议的科室须留有值班人员。

5、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由于生病、住院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报请审批领导批准后,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6、法定节假日期间,班子成员、副局长以及副科级领导干部离开苍山的必须向局长报告,科室负责人离开苍山的需同时向局长以及分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  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1、班子成员、副局长及副科级领导外出直接报请局长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局长审批;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的,要在本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长同意并签字后,报局长审批。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在分管局长同意并签字后报局长审批。

2、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半天以内的,由本科室负责人同意,报经分管局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含一天),要经本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局长批准。

3、机关所有工作人员申请各种请假,均需填写《请假条》,假条一式两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办公室备案;另一联由请假人保管,待销假时用。

第六条  销假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

第七条  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基本工资及福利性待遇不变。特殊情况,按党组研究的决定执行。

第八条  会议(活动)请假制定

1、全体干部职工应按照会议(活动)通知要求,按时参加县局组织的各类会议或活动。

2、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不得擅自缺席或找人代替。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的,按旷工处理。

3、班子成员、副局长及副科级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活动)的,必须报请局长审批,并向办公室通报;科室负责人必须报请局长或召集会议的分管局长审批,并向办公室通报;其他工作人员必须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同时将请假条报办公室备案。

4、督查科负责对会风会纪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无辜旷会、替会、早退、迟到或不遵守会议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其他

1、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一年内因事请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自第16天起,逐天扣除本人工资(日工资=每月应发工资/21天)及误餐补助、交通补助、机关文明奖。一年内因病请假超过1个月的,逐天扣除误餐补助、交通补助、机关文明奖;超过2个月的,自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不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以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不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70%。临时工请假(产假除外)超过30天的,休假期间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3、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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