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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会会议、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学生会会议、活动的参与人数,规范学生会请准假工作,为学生会考评、奖惩提供依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接到学生会通知参加会议或活动后,由于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该请假。
第三条 请假时间一般为会议或活动的前一天;当天下达会议或活动通知的,应该在接到通知时立即请假。
第四条 请假一般应该填写请假单,请假单包括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事项;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先口头请假,事后补齐所需请假单。
第五条 请假原因如下:
(一)由于生病、必须处理的事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
(二)由于生病、必须处理的事情或其他原因可能迟到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
(三)由于生病、必须处理的事情或其他原因可能在会议或活动中早退的;
(四)需要请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工作中,部长、副主席、秘书长应向主席请假,副秘书长、副部长应向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各部部员应向本、副部长请假。学生会跨部门会议或活动时,因故请假应经主席批准。
第七条 未经准假而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依照学生会相关规定处理。
请假方式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视为未请假。
第八条 学生会纪检部应该在每次会议或活动前组织进行签到,会议或活动后清查在场人员,并作详细记录并予以备案。
第九条 学生会纪检部应该在每次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三日内,编制人员考勤报告并依照学生会相关规定提出奖惩建议,上报学生会主席。
第十条 学生会指定部门(发展和改革部)负责对请准假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发展和改革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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