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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出差制度
一、请假制度
1、病假:因病需去医院就诊治疗者可请病假,因病休息需持病休证明,因工伤休养,须经所长批准。
2、事假:因事需要本人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但要从严掌握。
3、婚假: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准予婚假15天,未达晚婚年龄不准假。
4、产假:晚育(指女青24周岁以上生育)产后又按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可准假4个月(责任奖照发)。剖腹产或产后结扎产假为4个半月,否则可准产假5 6天,晚婚的,给男职工护产假7天,生一胎后上环假3天、硬措施人流假21天、结扎假2l天。如同时上环可休25天。
5、丧假:直系亲属死亡,可准丧假7天。
6、探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未婚者探父母每年一次,每次20天;已婚者探配偶每年一次,每次3o天,夫妻双方在一地探父母每四年一次,每次20天。参加工作当年均不享受探亲假。
除带环怀孕、引产假、晚婚假、晚育假、上环假、硬措施人流假、探亲假、男职工护产假享受月固定奖金外,余均不享受月固定奖金和其它与坚守岗位有关的奖金待遇。病假、事假按实际天数计算,扣发卫生津贴、月固定奖金。
7、公休假奖金、津贴照发。
8、上班后原则上不得请短时间事假,如星期天不能办理的私事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每次不超过1.5小时,每周不超过二次,事假时间累计计算,超过部分加倍计算。短时间事假按三小时为半天,纳入当月奖金、津贴浮动。
9、婴儿哺乳期间(一周岁内)女职工上下午办公时间内各照顾一次哺乳时间,包括路程在内每次l小时。
10、补休:法定假日值班,出差占用法定假日未休息者,可按实补休;短期出差市内给2小时,出差市外给半天(均包括购车船票等时间)准备时间;出差半月给一天准备时间,但要抵冲补休假,进修学习一律不补休,但学习一个月以上者给l天准备时间,结束后方可再照顾休息l天。
11、请假、调休审批权:职工请假、调休2天以内由科长批准,超过2天由科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正副科长以上人员请假、调休由科室签署意见,所长审批。短时间事假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12、各类请假、调休一律.以办理手续交到办公室为准,待科室安排后生效,因特殊情况可电话或书面向办公室申请,事后必须补办手续,到所后及时消假,需延长请假、调休时间的,必须先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
二、出差制度
l、全所人员凡出差县外的都必须报经所长批准,省市有文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学习、短期培训的,按出差计算。到县内各乡镇工作属于正常工作,由分管所长及科室负责人掌握。
2、住宿标准:
(1)、县外按照国家、省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县内原则上不住宿,当天工作当天完成,特殊情况确需住在乡镇的,须经所长同意,但也要从严掌握。
3、补助:住宿补助和出差补助都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省参加学术会议、论文交流会议按照会议组织的标准执行。参加省市会议及活动安排的l o 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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