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2 08:51:51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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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休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人事管理,完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规范请假、告假程序,明确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待遇,保证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工作人员请假须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请假一天(含一天以下)经所在股室股长或副股长审批;请假一天以上四天(含四天)以下经分管副主任审批;请假五天(含五天)以上经主任审批。当月假条由所在股室领导保管,下个月第一工作日交到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超过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因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来电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三日内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假期满后回单位销假,并通报办公室。

第三章 请假规定

第五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工作人员因病因伤,需要治疗和休息者,应持有县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生效。

(二)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营、生产和金融等其它职业活动。否则,取消病假,并停发病假期间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有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单位领导根据需要酌情安排,并做好休假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五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给予路程假。

第八条 请事假连续超过10天(含10天),应优先使用个人年休假,其不够部分再另行办理请假。 

第九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请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一)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二)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单位中层以上人员请假,均须在主任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章 考勤和奖惩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二) 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 弄虚作假,编造病事假理由而骗取休假者;

(四) 在病休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生产、金融等活动者。

(五)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除特殊情况除外),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各股股长或副股长负责考核本股室成员的考勤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主任、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办公室成员的考勤工作。各股室股长或副股长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考勤结果汇总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法定节假日因公出差的,返回后按实际节假日天数补休。

第十六条 奖惩办法

(一)工作人员连续或全年事假累计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不扣发年终奖金。

(二)工作人员连续或全年事假累计在10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至30个工作日内,按照天数扣发年终奖金(日奖金=年终奖金/261天)。

(三)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享受当年的年终奖金。

(四) 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不含3个工作日)以上至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旷工天数扣发2倍日奖金。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11个工作日以上至15个工作日以内,不享受当年的年终奖金。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以上,列为年度考核不称职处理,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扣出的年终奖金平均分给全年满勤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解释、补充,经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议批准颁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部门不符的,以上级规定执行。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茧丝绸行业管理办公室

请假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人事管理,完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规范请假、告假程序,明确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待遇,保证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工作人员请假须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请假一天(含一天以下)经所在股室股长或副股长审批;请假一天以上四天(含四天)以下经分管副主任审批;请假五天(含五天)以上经主任审批。当月假条由所在股室领导保管,下个月第一工作日交到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超过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因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来电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三日内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假期满后回单位销假,并通报办公室。

第三章 请假规定

第五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工作人员因病因伤,需要治疗和休息者,应持有县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生效。

(二)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营、生产和金融等其它职业活动。否则,取消病假,并停发病假期间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有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单位领导根据需要酌情安排,并做好休假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五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给予路程假。

第八条 请事假连续超过10天(含10天),应优先使用个人年休假,其不够部分再另行办理请假。 

第九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请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一)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二)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单位中层以上人员请假,均须在主任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章 考勤和奖惩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二) 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 弄虚作假,编造病事假理由而骗取休假者;

(四) 在病休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生产、金融等活动者。

(五)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除特殊情况除外),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各股股长或副股长负责考核本股室成员的考勤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主任、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办公室成员的考勤工作。各股室股长或副股长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考勤结果汇总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法定节假日因公出差的,返回后按实际节假日天数补休。

第十六条 奖惩办法

(一)工作人员连续或全年事假累计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不扣发年终奖金。

(二)工作人员连续或全年事假累计在10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至30个工作日内,按照天数扣发年终奖金(日奖金=年终奖金/261天)。

(三)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享受当年的年终奖金。

(四) 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不含3个工作日)以上至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旷工天数扣发2倍日奖金。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11个工作日以上至15个工作日以内,不享受当年的年终奖金。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以上,列为年度考核不称职处理,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扣出的年终奖金平均分给全年满勤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解释、补充,经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议批准颁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部门不符的,以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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