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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请假制度
为严肃校纪,加强对学员进行组织纪律教育,保证学员到课率,制定本制度。
一、在校学员因病或因事须中断学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学员请假单”。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未到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二、请假手续
1.因病请假者,需有医疗单位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班主任审核后由教学点mba办公室主任批准,将请假单报教学点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者,教学点mba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教学点负责人批准,将请假单报教学点办公室备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者,教学点负责人审核后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批准,将请假单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2.凡有重要事情必需由本人亲自处理者,方可请事假。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者,班主任审核后由教学点mba办公室主任批准,将请假单报教学点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教学点mba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教学点负责人批准,将请假单报教学点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者,教学点负责人审核后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批准、将请假单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3.凡因病、因事请假的学员假满后,必须及时到教学点或学院办公室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学员在校期间旷课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累计旷课达一月者,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
四、因病请假时间连续在一个月以上,不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可考虑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时间由学院主管院长根据原请假单审批。请事假原则上不能延长学习期限。
五、因病请假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则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或休学满一年但仍不能复学的,作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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