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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部门主管递交邮件申请,邮件内容应包括姓名、请假时间、请假事由,经主管邮件回复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以邮件形式请假的,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于返岗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或者直接由部门主管代发请假邮件,。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请假3天及以上由部门主管同意后,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八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行政人事部所有。
第十一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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