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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规章制度的制定
各处、室、馆、系(教研室)、工会、团委会: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泉州市教委泉教人[1998]128号文件与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35天。早婚、早育者也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
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一般情况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见附件)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2、教职工请公、事假的审批权限按泉师专人[1998]3号文执行。
3、教职工请假经批准,由学校发给《准假通知书》通知其本人,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事假的待遇:
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省和市岗位补贴按70%发给;超过两周者,还应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月工资总额除以22天)计算。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按泉师专人[1998]3号文规定予以扣发。
2、病假待遇:
⑴ 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现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津贴部分,下同)。
⑵ 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⑶ 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⑷ 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⑸ 病假时间达到国家规定扣发工资的,省岗1、2、3和市岗津贴均按80%计发。
⑹ 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按泉师专人[1998]3号文予以扣发。
⑺ 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3、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4、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四、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津贴部分,省、市岗位补贴等)。学校应督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本规定1998年12月起开始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泉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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