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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请假制度
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请假管理,统一请假政策,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
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公司综合部归口管-理-员工请假事宜。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四条 分公司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种类,事由,请假时日
等,经各级管理人员审批并报分公司综合部备案后,方可离岗;
第五条 各级主管在批假时应审核并批注工作交接情况以及是否准假; 第六条 员工超假期休假应通告综合部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员工假满回公司,应及时销假,通报综合部调整考勤登记;
第三章 请假标准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请假标准及审批权限见下表规定: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准确到小时,且均应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员工病事假不得以加班冲抵;
第十一条 员工如因急病、不可抗力等不能自行呈报的特殊情形时,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请假,其他情形均应自行办理请假手续;不假不到或未办妥请假手续先行离岗的,均按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员工假满未自行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不到岗者,除因急病或不可抗力外,均按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请假妨碍工作时,各级管理人员可不准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2天及以上或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请假,均须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 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请假时应于请假单中注明所辖工作交接或代管人员,否则不予准假;同时应提供联络方式,并保证联络畅通,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如违背该规定影响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每次扣减当月收入50元;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报公司办公室协调,协调不成报公司总经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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