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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请假制度
第一条 迟到、早退或旷工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或旷工。从每月月初开始累计迟到或早退,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按事假一天处理,第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超过三次每次按旷工二天处理。当月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3天者,公司予以解聘。
第二条 事假
员工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要处理,必须先填写“请假单”。请假时间在一星期之内由本场场长批准,超一星期由本场场长核实后再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事假不超过12天(外省人员可视路程延期1~3天),如确实无法返回应于请假期限内打电话通知本部门,经批准后可续请3~5天,回场后应补办请假手续;如超时未归或未经本部门同意擅自延长假期,每超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较长时间经公司部门同意后可另叫他人代替,在代替者入场后,请假人才能离场,代替者前十天一律按实习不付酬劳。
第三条 病假、婚假、产假
员工因病不能上班时,请填写“请假单”,并出具医院证明,病假最长不超过10天,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如因急病不能及时请假应于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并于上班后补填请假单。婚假每人可享受10天,超过10天按事假处理。女员工生育产假参照总公司执行。
第四条 工作年假、固定假日
每人每月固定带薪假期1天,未使用且当月满勤者奖励20元,未使用的固定假期饲养员不累计,管理人员每月带薪假未使用可累计带入工作年假。工作年龄满一年以上的饲养员,在两年内可享受12天年假,需休假者应提前一星期向场长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春节休年假的由场长按请假的先后顺序和春节轮休原则安排,但休假人数应控制在全场人数的20%。管理人员每年可享受10天年假,加上每月累计的固定假日,每次休假时间不得超过12天,外省人员不得超过15天,每超一天按事假处理。
第五条 假期薪资
固定假、工作年假、病假在允许假期内为全薪假,事假一天扣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所有请假都应填写请假单,否则按规章处罚。所有缺勤人员所扣计件工资由各场自行扣除,所得扣款用来支付替代缺勤人员上班工资。
附上班时间:
夏季:5月1日至9月31日
上午6:3010:30 下午2:005:30
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
上午7:0011:00 下午1:305:00
所有员工上班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浴室,下班必须在规定时间外才可以出浴室。由浴室值班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场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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