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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及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2 08:34:56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考勤及请假制度

为严肃校纪,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貌,进一步稳定学校的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根据龙岗区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请假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职工考勤制度。

考勤及请假制度

一、出勤要求:

全校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全体教职工应参加学校处室、年级组、教研组组织的各类常规活动及学校规定要参加的校内外各类活动。

二、考勤负责人及职责

1、全校的活动由学校教导主任进行考勤。

2、教导主任于每月初五天内将上月考勤结果汇总到财务处。

三、关于请假的几项规定

1、教职工因故不能来校工作,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如遇急事、急病未能事先请假,应尽力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学校,并在事后两天内补办手续。

2、办理病假手续须同时附上医院出具的病休建议书。

3、请假程序:教职工请假,先填写好请假单,到教导主任处批意见,校长审批。

(1)请假时限审批按《龙岗区教师请假制度》执行。

(2)教职工将已批准好的请假单交文员处后方可休假。

4、如假期遇到无法回校上班的事情,应通知学校并提出续假申请,返校两天内补填请假单。

5、请假期满回校上班,应到教导主任处办理销假手续,未销假造成考勤登记失误,由请假人负责。

6、未按以上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论处。

7、未按规定调课,按旷工论处。

如遇未提及事宜,一律按《龙岗区教师请假制度》执行。

附:

《龙岗区教师请假制度》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龙岗区教师请假制度》,统一规范全区教师请假制度。

一、假期种类

1、婚假     2、产假     3、看护假     4丧假     5、病假    6、事假     7、哺乳假   8、探亲假     9、年休假

二、假期时间

1、婚假5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10天。公休假日和法宝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到外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2、产假90天,一胎多孩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女24周岁生育第一个小孩)增加15天,三个月内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5天。难产(如剖腹产)的可按医院医生证明需要休息的天数给予增加,寒暑假可以顺延。

3、看护假,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男教师在其配偶产假期间可给予10天看护假。三个月内无领独生子女证的作事假处理。

4、丧假5天,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5、病假凭医院医生证明确定。

6、事假按实际情况确定。

7、哺乳假,产假期满到婴儿一周岁。

8、探亲假、年休假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得另行安排。

三、假期批准

1、教师请婚假、产假、丧假、看护假、哺乳假需书面报告学校领导。

2、教师病、事假须经批准才能有效。请假一个月以内由学校审批(小学超过一星期的需报告教办),一个月以上至半年以内由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半年以上由区教育局领导审批。中专、中学、教办、成校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周以内由镇主管教育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还需报告区教育局人事科。区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请假以及中专、中学、教办、成校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3、未经请假(或请假没获批准)撤离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中间包括节假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中间不包括节假日)的作辞退处理。

四、请假程序

1、教师请假必须用区教育局统一印的请假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若因突发原因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用电话请假,并于事后3天内补书面请假手续。

2、请病假一个星期以上的应凭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请假三个月及以上的应凭龙岗中心医院或龙岗人民医院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小学由教办)送《代课教师审批表》到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

3、请产假的教师在生产后,应向学校提供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由学校送《代课教师审批表》到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

4、请哺乳假教师应于产假期满前,向学校提出申请,若学校同意,由学校《代课教师审批表》到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

5、教师无故旷工超过可辞退天数时,学校校长应及时提出书面辞退建议,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将辞退建议告知其本人(无法通知其本人的应通知其父母或配偶),允许其提出异议和申辩。学校辞退教师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假期待遇

1、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在规定的期限内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一)在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三)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四)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南粤杰出教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事假。(一)全年累计在一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二)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其本人的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三)全年累计超过二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四)全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

4、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教师,产假期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5%计发。

5、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看护假、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的资金待遇原则上按深人发[1995]38号文执行。即领取一个月工资的,资金发四分之一;领取二个月工资的,其资金发二分之一;领取三个月工资的,其资金发四分之三。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本年度资金。基本工资按比例计发的,资金、房补按相同的比例计发。

6、出勤奖。除产假以外,每请假一天扣6元,每月工作不足15天或无故旷工的,不发出勤奖。

7、下乡补贴按每月的实际工作天数计发,请假一天扣发一天。

8、探亲假路费报销按深人发[1996]81号文执行。

9、享受各类假期的教师物价补贴照发。

10、每月的工作天数按21.5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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