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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员工请假制度
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则
1、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综合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销售部请假不超过一天的,可在销售部经理处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或销售经理处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2、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综合部,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3、 销售部请假1天以内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即可;请假2天以上部门经理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4、 部门主管或经理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报综合部备案,否则作旷工处理。
5、 员工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需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返岗。
6、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3天的,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7、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8、 除婚假、丧假外一年内请假超过15天的(生病严重的酌情处理),扣发本年度年终奖金;一年内有旷工记录的员工,扣发本年度年终奖金。
9、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且不通知综合部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3天工资。
10、请假提前下班的,一个月内累计3次按请假1天处理,扣发1天工资。
附则
11、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12、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13、本规范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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