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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人员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明考勤纪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省、市有关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在本系统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以及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全系统上班签到、请假、考勤等工作纪律由纪检组长负责,监察室监督执行。
第四条全系统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
第二章 上班签到和考勤
第五条全系统实行每日上午、下午分别签到制,签到要实事求是,不能代签。签到必须在上班前后10分钟内签完,未按时签到者,即视为迟到;没有签到,又无请假,即为旷工。
第六条参加例会、工作会议和集体活动,实行点名制度。
第七条监察室凭签到记录和点名记录考勤。考勤表每周一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八条各工商所(分局)的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报送监察室,监察室对每月考勤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存档。
第三章 请 假
第九条请假手续:
(一)请假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的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应当注明请假事由、期限、请假人和请假日期。
(二)请假手续应在事前由本人办理,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办理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7天以上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第十条请假的时限与审批权限:
(一)局机关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并告知分管局长;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5天(含5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分别签字,局长审批。
(二)工商所职工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所长审批;3天以上5天(含5天)以内的,由所长签字,分管局长审批。
(三)工商所长请假:半天以内的,向副所长或考勤人员告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1天以上5天(含5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签字,局长审批。
(四)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半天以内的,向局长告假;1天以上5天(含5天)以内的,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半天以内的,向纪检组长告假;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向纪检组长请假;3天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领导请假,并向局领导班子通告。
(五)凡请假超过5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签字,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一条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即为旷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 病 假
第十二条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县、乡(镇)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十三条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受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表彰,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适当提高。
第五章 事 假
第十四条有事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职工连续请事假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扣发本人事假期间20的基本工资。
第十六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不享受年度考核奖(即第13个月工资)。
第六章 婚假和产假
第十七条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
第十八条 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其婚假为30天。
第十九条 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条 实行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第二十一条职工在规定的婚假和产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七章 探亲假
第二十二条凡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二十四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八章 年休假
第二十五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六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2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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